公司新董事會成員與原董事長侵權訴訟主體資格、訴訟方式探索
發(fā)布時間:2022-02-24 08:41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法改選董事長后,原董事長長期不辦理交接手續(xù)、不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及股份變更手續(xù),新的董事會成員可以股東的身份起訴原董事長個人,而不能以董事會名義起訴。可以提起的訴訟有: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給付之訴。案由依照規(guī)定確定,依據(jù)是最高法院《最新民事案由》第八部分:"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jù)等有關的民事糾紛"第二十一類:"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第242-266個案由,共有25個案由。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20,(20)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公司侵權訴訟原、被告均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二、新的董事會不能以自己名義作為原告起訴
三、新的董事會成員以公司名義起訴原董事長困難重重
四、面對這些問題,如何用訴訟方式破解難題,是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
本文編號:3642369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20,(20)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公司侵權訴訟原、被告均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二、新的董事會不能以自己名義作為原告起訴
三、新的董事會成員以公司名義起訴原董事長困難重重
四、面對這些問題,如何用訴訟方式破解難題,是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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