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事訴訟單位證人的適格性
發(fā)布時間:2017-04-14 15:08
本文關(guān)鍵詞:論民事訴訟單位證人的適格性,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證人資格問題是證據(jù)法學(xué)中關(guān)于證人證言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單位是否具有證人資格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wù)界一直存在著爭議,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這個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論民事訴訟單位證人的適格性》這篇論文主要探討了單位是否具有證人資格,以此為主題,對我國的單位作證制度進行了評判,檢討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司法實務(wù)中的單位偽證現(xiàn)象提出有效的對策。全文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紹理論學(xué)說并提出本文的觀點。首先對“單位”、“證人適格性”進行了概念界定,列出關(guān)于單位證人適格性的兩種學(xué)說:“肯定說”和“否定說”,并介紹了學(xué)者的理由。然后提出本文的觀點,認為單位不具有證人資格,并從法社會學(xué)的角度分析了肯定說源于我國“單位社會”的傳統(tǒng),隨著社會的逐步轉(zhuǎn)型,單位證人終究會退出歷史舞臺。第二部分是對單位不具有證人資格進行理由分析。從法理角度剖析了證人的屬性,認為證人的本質(zhì)特征是自然人,單位成為證人與證人的屬性相悖;從比較法的角度,對兩大法系與我國的證人范圍進行了比較分析,得出我國是唯一一個將單位納入證人范圍的國家,與世界立法潮流格格不入。第三部分主要是從反面檢視我國的單位作證制度。實踐中單位作證存在一系列弊端:無法質(zhì)證、作偽證無法追究責任、會加劇證人地位的不平等,從反面進一步得出單位不宜成為證人。在此基礎(chǔ)上,對單位提供證據(jù)的方式進行類型化解析,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屬于書證,派代表出庭作證歸入證人證言。第四部分針對第三部分提出單位作偽證無法追究責任的現(xiàn)象,提出相關(guān)建議。首先是修改《民事訴訟法》第72條,廢除單位的證人資格;然后從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角度構(gòu)建對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制裁體系;最后是加強對單位派代表出庭作偽證的制裁,包括健全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將《刑法》第305條偽證罪的適用范圍擴展至民事訴訟。
【關(guān)鍵詞】:單位 證人資格 偽證 制裁
【學(xué)位授予單位】:廣西大學(xué)
【學(xué)位級別】:碩士
【學(xué)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5.13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1
- 1 單位證人適格性的學(xué)說及評析11-16
- 1.1 單位的概念界定11
- 1.2 單位證人適格性的學(xué)說11-13
- 1.2.1 肯定說12
- 1.2.2 否定說12-13
- 1.3 本文觀點13-16
- 1.3.1 肯定說源于我國“單位社會”的傳統(tǒng)13-14
- 1.3.2 單位社會的消解與單位作證的式微14-16
- 2 單位不應(yīng)享有證人資格的理由分析16-20
- 2.1 單位作為證人與證人屬性相悖16-17
- 2.1.1 證人的屬性16-17
- 2.1.2 證人的本質(zhì)屬性要求其是自然人17
- 2.2 兩大法系的證人范圍均限于自然人17-20
- 2.2.1 英美法系之證人17-18
- 2.2.2 大陸法系之證人18
- 2.2.3 兩大法系與我國證人范圍的比較分析18-20
- 3 對我國單位作證制度的反思20-23
- 3.1 實踐中單位作為證人的弊端20-21
- 3.1.1 無法質(zhì)證20
- 3.1.2 作偽證無法追究責任20-21
- 3.1.3 加劇證人地位的不平等21
- 3.2 對單位提供證據(jù)的類型化解析21-23
- 3.2.1 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屬于書證21-22
- 3.2.2 單位派代表出庭作證歸入證人證言22-23
- 4 相關(guān)制度的完善與建議23-27
- 4.1 對《民事訴訟法》第72條的修改建議23
- 4.2 構(gòu)建對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制裁體系23-25
- 4.2.1 行政責任23-24
- 4.2.2 民事責任24-25
- 4.3 對單位派代表出庭作偽證的制裁25-27
- 4.3.1 健全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25
- 4.3.2 擴大《刑法》第305條的適用范圍25-27
- 結(jié)語27-28
- 參考文獻28-31
- 致謝31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相啟俊;論證人資格及其限制條件[J];政法論叢;2003年02期
中國碩士學(xué)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資佩嘉;論民事訴訟中的單位作證[D];中南大學(xué);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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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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