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中證人保護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2-21 11:24
【摘要】:證人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參與人,證人證言作為被應用的最為廣泛和普遍的證據(jù)形式,對于查明案件事實、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實現(xiàn)司法正義都具有重大的意義。證人作證,包括證人在開庭前所作的關(guān)于案件事實的證言,也包括證人出庭作證,且后者是最為理想的作證形式。鑒于證人及其證言在訴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國家設(shè)定了公民依法作證的義務。但在實踐中,證人不愿、不敢作證尤其是不出庭作證卻成為無奈的事實。 基于對上述問題的思考,筆者首先從兩個角度對我國刑事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從證人拒證心理的角度來看,證人的安全問題乃是妨礙證人出庭作證的最大障礙,F(xiàn)實生活中因作證而遭受報復的例子并不少見,這種現(xiàn)象使得證人不敢冒然伸張正義,提供證言或出庭作證。從立法與司法的角度來看,目前我國的刑事證人保護制度以及證人強制出庭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因此在證人因作證而受到人身威脅或經(jīng)濟損失時,很難向國家尋求有力的保護或補償;對于不出庭的證人,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無法采取有效的制裁措施。 根據(jù)上述分析結(jié)論,筆者認為提高證人的出庭率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完善證人強制出庭制度,二是完善證人保護制度。強制證人出庭固然可以緩解目前證人不愿作證,不愿出庭的狀況,但是不排除會出現(xiàn)證人在被強制出庭后為保護自己及家人安全而作偽證,不敢說實話的現(xiàn)象。因此只有完善我國的證人保護制度,引導證人自愿出庭,保證證人在庭審前、庭審中、庭審后都無后顧之憂,使證人能夠自愿出庭維護社會正義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證人不愿作證的問題,才能提高證人出庭率。 為完善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筆者首先對國外的證人保護制度進行了考察,以求吸取國外證人保護制度的先進經(jīng)驗。目前,國外有許多國家已經(jīng)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證人保護制度,其中在英美法系中最著名的是美國的聯(lián)邦證人保護計劃,在大陸法系中比較有借鑒意義的是德國的證人保護制度。在對國外證人保護制度的研究過程中,筆者重點對上述兩個國家的證人保護制度進行了剖析。此外,筆者還將加拿大、愛爾蘭、意大利、牙買加、肯尼亞、新西蘭、菲律賓、南非、英國的證人保護制度中的要素進行了對比分析。在證人保護的法律淵源、保護對象、保護機關(guān)、保護措施、保護程序方面得到了一些啟示。 在此基礎(chǔ)上,筆者結(jié)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對證人保護的規(guī)定,對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現(xiàn)狀進行了分析。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中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新增了關(guān)于刑事證人保護的條款,內(nèi)容涉及保護對象、保護機關(guān)、保護措施、保護程序四個方面?梢哉f,這些條款搭建出了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框架,但細致分析之下便會發(fā)現(xiàn)其仍存在諸多不完善:在保護對象方面,范圍有待擴大;在保護機關(guān)方面,責任分工不明確;在保護措施方面,沒有細致劃分并說明各種措施的性質(zhì)和適用的階段;在保護程序方面,缺乏可操作性,沒有建立從程序啟動到程序終止的一整套流程;在法律淵源方面,缺少一部專門立法將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若干要素進行統(tǒng)一、細致的規(guī)定。 為此,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諸多方面還需要完善。針對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了以下構(gòu)想: 在保護對象方面,筆者認為除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明確列舉出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四類犯罪中的證人可以接受保護外,還應當對該條文中的“等案件”進行立法或配套司法解釋,擴大受保護的案件類型。此外,除了證人、證人近親屬可以接受保護外,還應當將與證人有密切關(guān)系的人也列入保護范圍。 在保護機關(guān)方面,筆者認為應當在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中分別設(shè)立證人保護委員會,作為刑事證人保護的專門組織。根據(jù)刑事訴訟所處的階段,由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中的證人保護委員會根據(jù)證人提出的保護申請制定證人保護計劃,執(zhí)行保護措施,并打破部門職能的界限,對證人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提供保護,不隨案件在三機關(guān)之間的移交轉(zhuǎn)移而終止對證人的保護。 在保護措施方面,筆者認為首先可以按性質(zhì)對各種保護措施進行分類,如預防型的保護措施、懲戒型的保護措施以及彌補型的保護措施。其次,在相同性質(zhì)的措施內(nèi),按照措施的保護力度不同,可以將措施排序。保護機關(guān)應當根據(jù)證人所受危險的不同級別綜合運用不同性質(zhì)、不同力度的保護措施,力圖使證人安全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在保護程序方面,筆者認為證人保護工作具有很強的程序性,想要高效的實現(xiàn)保護證人的目的就必須將這項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設(shè)計好,讓保護工作可以沿著清晰的軌跡運行。筆者設(shè)想一套標準的證人保護流程應包括六個環(huán)節(jié):提交申請;對申請的審核以及保護程序的啟動;評估危險及制定保護計劃;簽署保護計劃備忘錄;保護計劃的執(zhí)行;保護計劃的終止。 雖然上述對我國證人保護制度的設(shè)想更多的是一種在理論上的探討,還需要進一步論證在現(xiàn)實中實現(xiàn)的可能性,而且很多方面還分析得不夠全面,需要進一步的深化研究。但是,筆者希望能夠通過這一點努力為我國刑事證人保護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參考意見。
【圖文】:
人能夠參與證人保護計劃的必要前提條件之一就是其因參加了庭可能受到惡性打擊報復。此外,該證人提供的證言應當會對案件性的作用,并且沒有別的方式能夠保證證人的人身安全。在 1984改革法》中又增加了兩項前提條件:其一是證人要有能力遵守證規(guī)則和約束;其二是對證人的心理評測結(jié)果應滿足計劃的要求。年代,尤其隨著里根政府時期推行的“毒品戰(zhàn)爭”政策的發(fā)展,保護計劃中的證人不僅僅包括黑手黨犯罪中的證人,還包括了其罪中的證人,例如關(guān)于販毒集團、街頭暴力、摩托車黨和監(jiān)獄黑1。. 美國聯(lián)邦證人保護計劃的保護機關(guān)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是美國政府的組成部門,,部長其主要職責是保障法律的施行,保障所有美國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法部的直屬部門有 31 個(如圖 1)。2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5.2
本文編號:2581603
【圖文】:
人能夠參與證人保護計劃的必要前提條件之一就是其因參加了庭可能受到惡性打擊報復。此外,該證人提供的證言應當會對案件性的作用,并且沒有別的方式能夠保證證人的人身安全。在 1984改革法》中又增加了兩項前提條件:其一是證人要有能力遵守證規(guī)則和約束;其二是對證人的心理評測結(jié)果應滿足計劃的要求。年代,尤其隨著里根政府時期推行的“毒品戰(zhàn)爭”政策的發(fā)展,保護計劃中的證人不僅僅包括黑手黨犯罪中的證人,還包括了其罪中的證人,例如關(guān)于販毒集團、街頭暴力、摩托車黨和監(jiān)獄黑1。. 美國聯(lián)邦證人保護計劃的保護機關(guān)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是美國政府的組成部門,,部長其主要職責是保障法律的施行,保障所有美國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法部的直屬部門有 31 個(如圖 1)。2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5.2
【參考文獻】
相關(guān)期刊論文 前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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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58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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