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民事訴訟法修改與民事證據制度的完善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5-07-02 11:04
[論文摘要]證據制度是民事訴訟制度體系的重中之重,在整個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作用不言而喻,而這也是20多年來民事審判制度改革的主要課題。隨著《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審判制度改革的成果終于通過立法的方式得以確立,為促進我國民事審判發(fā)展和民事訴訟現代化起到了積極作用。文章結合《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先就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基本概念進行闡釋,再對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背景以及存在問題一一描述。最后,對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的相關內容展開介紹并做出分析。
[論文關鍵詞]民事訴訟法修改;民事證據制度;完善措施
一、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意義和概念
(一)意義
民事訴訟證據是整個民事訴訟的重心,與之相關的程序包括證據收集、取證、查證、舉證和作證等等。因此,民事訴訟的所有步驟都和民事證據密不可分。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作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之一,自然而然為民事法律奠定著基礎,也是保障訴訟程序正當性和民事司法權威性的前提。證據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反映著一個國家訴訟制度的先進性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也決定著國家的文明程度。因而,立法機關在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必然會先從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的修訂以及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完善入手。
(二)概念
所謂證據,實質上就是對案件真實性起證明作用的具體事實,也是司法機關在裁定爭議案件時運用到的事實根據,應當同時滿足客觀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三種特性。其中,客觀性即是指證據事實的客觀存在;關聯(lián)性,即是要求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具有內在聯(lián)系;而合法性,即是指證據要以法律為前提,不能違背法律。
民事訴訟證據制度則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其中,有關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系列規(guī)定和規(guī)范的總和,即通過證據規(guī)定、證據收集、審查判斷及證據運用等手段來證明案件事實時,涉及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就屬于廣義的范圍。而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狹義定義就是指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類型。
二、民事訴訟法修改的背景和現狀
證據在民事案件中,是承辦法官用以認定案件事實和確定法律適用范圍的主要依據。然而,現行民事證據制度在我國社會及經濟條件迅速發(fā)展的大環(huán)境下已經顯得滯后。因此,建立一個科學合理、實用性強的證據制度體系迫在眉睫。具體來說,亟須改善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一)現行民事證據制度立法水平不夠
我國沒有對民事證據進行專門立法,民事證據制度的相關法律規(guī)范通常只有在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才能看見。而且,由于我國民事訴訟制度還在完善之中,關注點往往集中在程序建構是否合理這一方面,因此民事證據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就呈現出原則化和簡單化傾向。
一方面,就條文數量而言,在我國以往的民事訴訟法共270條中,“證據”章只占了12條,而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和法國,則分別達到了113條、95條以及251條。此外,屬于英美法系的美國、加拿大等國家還專門制定了自己的判例法和成文法。
另一方面,就條文的內容來看,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對民事證據制度做出了發(fā)展和補充,但由于司法解釋針對的通常是訴訟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其法律效力顯得相對不足,在審判實踐中的實用程度也較低。有些證據制度的條款規(guī)定要么背離了證據規(guī)則的本質內涵和科學屬性;要么體現出較為明顯的職權主義思想,并沒有顯現出民事訴訟特有的內在規(guī)律性。因此,我國現行的民事證據制度立法水平仍有待提高。
(二)證據規(guī)則不夠完備
證據規(guī)則作為民事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規(guī)定著證據資格和效力等內容的相關原則。證據規(guī)則系統(tǒng)的完備與否將會直接影響到承辦法官在案件證明時對象的確定。此外,它還能夠幫助各訴訟主體對證據的證明力做出正確判斷,從而對案件結果進行預測。
此外,由于在實踐中要滿足職權主義和客觀真實的要求,當前我國立法中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guī)定顯得簡單粗糙。法院對于調查證據的權力和范圍并沒有給予太多限制,而對證據規(guī)則中證據可采性、證明力、質證或是認證等方面也沒有進行明確的指導。一些立法上關于某些證據的證據價值運用規(guī)則和嘗試既非常有限,也不夠全面和詳細。一些諸如證據交換規(guī)則、舉證時限規(guī)則、拒證特權規(guī)則這樣很重要的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就沒有專門作出規(guī)定。
。ㄈ┪唇斒氯巳∽C的保障制度
雖然在舉證責任問題上,法律通過“誰主張、誰舉證” 的分擔原則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對當事人舉證與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也作出了具體說明,但卻對于當事人是否擁有收集其所需要的證據的權力、收集證據的方式以及取證困難這一類的情況缺乏充分的考慮。而這些只有在當事人取證程序的保障機制得到建立并切實實施后才可能得到改善。
三、對民事訴訟法修改中證據制度完善的分析
證據制度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心,證據制度的完善將對提高法院的辦案效率和質量、調動當事人行使訴權的積極性以及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因此,2012年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即是證據制度和證人制度的完善,以下將對修改內容分別進行分析。
(一)證據種類的增加
修正案中明確將電子數據作為新增的證據類型。所謂電子數據,就是指通過電子技術生成、存在于磁盤等載體上的數據。由于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并且可以在不同載體間相互復制,從而能夠用以證明案件事實,常見有的電子發(fā)票、電子郵件等。實際上,雖然民訴法中沒有明確歸類,但由于電子數據在日常生活中的運用越來越廣泛,其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早已大量地在訴訟中使用。將電子數據作為一種證據而明確規(guī)定下來,既是對電子證據重要性的肯定,也能夠幫助人們更好地使用、審查和判斷電子數據。
。ǘ⿲εe證時限制度做出明確規(guī)定
以往的《民事訴訟法》在立法上通常被認為奉行的是“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立場。這盡管是出于保障當事人能夠在訴訟中充分提出證據的權利,但由于對新的證據界定模糊,這種“證據隨時提出主義”反而會對民事訴訟造成極大損害。在民事訴訟實踐中常常出現的突然提出證據或是故意延遲提供證據的現象,不僅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嚴重干擾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既使得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增加,也造成了審判資源的浪費,降低了審判的效率。
因此,修正案中對舉證時效進行了規(guī)定。舉證時效即是對當事人的舉證期限進行限定。當由于客觀原因導致舉證超過期限時,應當在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對超過舉證期限的情況,,人民法院將不予采信。這樣一來,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通過對時限內的法律效果進行強化和對“新的證據”做出清晰解釋,盡力對“隨時提出主義”所產生的弊病進行改進,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杜絕訴訟突襲現象的發(fā)生,使“證據隨時提出主義”向“證據適時推出主義”轉變。
。ㄈ⿲ψC人出庭以及費用負擔做出保障
長期以來,證人出庭作證難都是證人作證的實踐問題中最為突出的一個。個中因素固然比較復雜,但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問題是最為常見的。這主要是因為,只有在保障證人安全和對證人因出庭作證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做出補償的前提下,才能夠使證人免除作證時的顧慮。如果想要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這種問題,首先要解決的就是證人作證的費用問題。對此,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有了相應的舉措。首先,對于威脅、阻礙證人作證以及對證人實施打擊報復等行為進行嚴厲處罰,保障證人不受傷害,使證人敢于作證。其次,明確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補償制度,對于證人在履行出庭作證義務時的支出以及損失,在證人作證的申請由當事人提出時,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在當事人沒有申請而由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最后由敗訴一方的當事人來負擔,這樣就能夠避免因費用問題而降低證人出庭的積極性。
。ㄋ模╄b定制度的完善
民事訴訟法在鑒定制度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例如鑒定程序的啟動、鑒定人的確定、法院的職權鑒定、鑒定人出庭義務和不出庭的法律效果以及專家的參考意見等。修正案提出以“鑒定意見”來代替原來的“鑒定結論”,不僅僅只是文字表述的準確化,也是對鑒定結果定性的準確化。由此一來,鑒定結果只能作為意見證據,而不是法官做出最終判斷時的依據;只能作為一種專業(yè)意見而為法官提供參考,而不能取代法官的自由裁量和獨立判斷。此外,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賦予當事人以啟動鑒定程序的申請權,防止少數法官在應當鑒定時沒有鑒定,從而造成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被剝奪和裁判不公的現象。
。ㄎ澹┳C據簽收制度規(guī)范化
民事訴訟法在修改的過程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內容進行了參考,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予以簽收并出具收據,最后再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這不僅有利于證據材料的保存,也避免了因證據材料出現問題而導致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爭端。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證據交付的行為,對因丟失證據或疏忽大意損毀證據而導致嚴重后果的審判人員,應當追究違法審判責任。
。樵V前和仲裁前證據提供了保全制度
民事證據是民事訴訟的核心,一旦出現意外狀況,不僅會危害當事人的權益,也阻礙了訴訟活動的正常開展。以往對證據保存方面并沒有給予特別說明。而這次的民事訴訟法修改中,明確指出在證據滅失或者難以取得時,利害關系人可以視具體情況提起訴訟,或是在申請仲裁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證據的申請,這無疑是證據保全制度的一大進步。
四、結語
民事證據制度在民事訴訟法中的重要地位和復雜程序決定了其相關修改和完善工作將會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絕非一蹴而就的工程。盡管這次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但民事證據制度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就理論和實證研究這兩個方面而言,目前還存在很多不足。而理念方面,由于長期以來我國都將“實事求是”作為民事訴訟制度的原則,將客觀真實作為案件的標準和目的,以力求實現“實質”司法公正。但這種對客觀真實的過分強調不僅與實際情形脫節(jié),也不符合訴訟效率和效益原則。這必然拖慢了學術研究和制度建設的腳步,使得我國的民事訴訟和民事證據制度依舊擺脫不了單一化的弊病。因此,在日后的工作中,我們既需要深入研究國外證據制度和理論來為立法提供借鑒和參考,使我們的司法理念得到轉換;更需要堅持以我國民事證據制度的實踐情況為依托,來獲得豐富詳實的實證資料,從而促使民事證據制度的完善。面對現代社會日益復雜化帶來的多樣化的糾紛以及訴求,民事訴訟系統(tǒng)應該向多層次、多方面進行建設,依案件類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程序,最終促使成本與訴訟正義達到平衡。
本文編號:2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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