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時律師在場制度的域外考察與中國構(gòu)想
本文選題:審前訊問 + 律師 ; 參考:《學術(shù)交流》2017年10期
【摘要】:2012年刑事訴訟法為遏制刑訊逼供確立的系列制度所起效果極為有限,有必要建立審前訊問時律師在場制度,該制度目前已經(jīng)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奧地利和俄羅斯等許多國家建立起來。建設(shè)審前訊問時律師在場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格尊嚴與供述自愿,維護公正審判與平等對抗,保護訴訟權(quán)利并實現(xiàn)訊問行為的文明化。我國建設(shè)審前訊問時律師在場制度,宜選擇消極監(jiān)督的模式,從權(quán)利告知、權(quán)利放棄、法律援助、非法證據(jù)排除等多個具體方面進行建構(gòu),并設(shè)置律師在場的限制與例外。
[Abstract]:The 2012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has had very limited effect in curbing the series of rules established to extract confessions by torture, and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ystem of the presence of lawyers in pretrial interrogations, which is now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ited Kingdom, France and Germany. Many countries, such as Austria and Russia, were establish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lawyers' presence in pretrial interrogation is conducive to safeguarding human dignity and voluntary confession, safeguarding fair trial and equal confrontation, protecting litigation rights and realizing the civilized behavior of interrogation. In order to construct the system of lawyer's presence in pretrial interrogation, we should choose the mode of negative supervision, construct from many aspects, such as the right to inform, the right to give up, the legal aid, the exclusion of illegal evidence, and so on, and set up the restriction and exception of lawyer's presence.
【作者單位】: 北京大學法學院;
【基金】:教育部2015年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guī)劃基金項目“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15YJA820003)
【分類號】: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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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07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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