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偵查中心主義
本文選題:偵查中心主義 + 庭審形式化 ; 參考:《政法論壇》2017年02期
【摘要】:通過對嫌疑人人身自由的自行剝奪以及對涉案財物的自行處置,也通過對案件系屬犯罪案件、嫌疑人構(gòu)成犯罪等問題的公開披露和實質(zhì)化定性,偵查機關(guān)與案件的結(jié)局發(fā)生了利害關(guān)系;通過偵查案卷移送制度的設(shè)計,法庭審判成為對偵查結(jié)論的形式審查和確認過程;通過各種法定的程序倒流機制,檢察機關(guān)對偵查機關(guān)有所疏漏的案件進行必要的拾遺補漏和程序補救,對法院作出有罪裁決施加重大的影響。偵查中心主義構(gòu)造帶來了一系列負面后果,但迄今為止,我國的司法改革并沒有對此產(chǎn)生實質(zhì)性的觸動。要徹底解決庭審形式化問題,真正推動審判中心主義改革,就必須對偵查中心主義給予認真的對待,并逐步拋棄這一問題重重的訴訟構(gòu)造。
[Abstract]:Through the self-deprivation of the suspect's personal freedom and the self-disposal of the property involved in the case, as well as the public disclosure and substantive characterization of such issues as the case is a criminal case and the suspect constitutes a crime, The investigative organs had an interest in the outcome of the case; through the design of the investigation file transfer system, the court trial became a formal review and confirmation process for the findings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through various statutory procedural reflow mechanisms,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carries on the necessary recharge and the procedure remedy to the investigation organ omission case, exerts the important influence to the court to make the guilty decision. The construction of investigative centrism has brought a series of negative consequences, but so far, the judicial reform in our country has not had a substantial touch on it.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rial formalization and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trial centrism, we must take investigation centrism seriously and abandon the litigation structure of this problem step by step.
【作者單位】: 北京大學法學院;
【基金】:國家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資助的研究成果
【分類號】: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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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02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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