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進步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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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進步與展望
謝佑平 陳瑩瑩
? 2012-07-10 11:19:17 來源:《東方法學》2012年第2期
作者簡介:謝佑平,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瑩瑩,復旦大學法學院教師,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以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司法理念為指導,明確規(guī)定“尊重和保障人權”,完善了證據(jù)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以及審判程序等,強化了對公民人權的保護,是刑事訴訟立法的里程碑。同時,尚未獲得立法確認的無罪推定、司法審查等原則,公設辯護人、被害人國家補償以及三審終審制等制度,將是未來修訂的重點內容。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人權保障 無罪推定 三審終審制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發(fā)展歷程的回顧
1979年7月1日,新中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經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正式公布,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結束了我國刑事司法領域自建國以來長達30年之久的法典缺失狀態(tài),為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建設開辟了新紀元。1996年3月17日,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已施行1年有余。《刑事訴訟法》的首次修正貫徹了“發(fā)展民主,健全法制,加強制約,保障人權”的精神,增強了對公民人權的保障,體現(xiàn)出我國刑事訴訟法治的進步,標志著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建設邁出了新的一步。時隔16年,伴隨著我國社會的快速變遷,刑事司法實踐和法學理論研究的不斷推進,2009年,《刑事訴訟法》的第二次“大修”拉開帷幕,2012年3月14日,《關干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經十一屆全國人大會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此次修訂的意義不僅體現(xiàn)在立法條文的簡單增加,制度設計更加的科學完善,更體現(xiàn)為法治理念和制度設計的日趨科學完善。
在過去的十余年里,199年《刑事訴訟法》有效實現(xiàn)了“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目標,但與刑事司法領域的國際標準依然存在較大差距,訴訟程序中的封閉性、隱蔽性特征十分明顯,辯護權依然受到較大制約。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新的問題和新的情況不斷涌現(xiàn),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侵害公民人權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鑒于此,2009年初,《刑事訴訟法》修訂工作再次啟動!缎淌略V訟法修正案》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基礎上,歷經3年時間,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反復討論研究,不斷對修正案草案修改完善,最終形成并頒布。刑事訴訟活動與人權密切相關,“無論哪一個國家都無法堂而皇之地否認人權,人權已經成為神圣的觀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對人權的保障和尊重。”[1]《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總則,并通過修改、補充和完善相關具體制度和程序,如證據(jù)制度、強制措施制度、辯護制度、偵查程序、審判程序、執(zhí)行程序以及特別程序等,加強刑事司法活動中對公安司法機關權力的限制和訴訟參與人權利的保護,增強訴訟的透明度和對抗性,,翻開了我國刑事司法領域人權保障和民主司法的新篇章,成為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史上新的里程碑。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發(fā)展水平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治發(fā)展程度的重要標尺,人類社會從野蠻邁向文明,從漠視踐踏人權到保障捍衛(wèi)人權,無不與刑事訴訟制度的發(fā)展密切相關。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典從誕生到“大修”,積極推動了我國民主法治化的進程,促進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建設的發(fā)展,加強了對廣大公民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可以說,一部刑事訴訟法典的發(fā)展史就是一部公民的人權保障史。
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內容與解讀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高舉人權保障的旗幟,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列為自身的任務,對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補充和完善。從立法理念來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進一步植入了人權保障和程序正義等司法理念,強調保障被告人人權,完善程序法治。從修法內容上看,《刑事訴訟法》的修訂內容統(tǒng)攝
了證據(jù)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zhí)行程序和特別程序等諸多制度,涉及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從篇幅上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由原先的225條增加到290條,雖然立法的進步與否不能簡單地以法條數(shù)量的多寡來衡量,但是至少表明我國立法者為刑事訴訟立法的細化和立法的可操作性的增強作出了努力。
(一)更新刑事司法理念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貫徹和落實《憲法》第33條關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guī)定,將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的第2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笔状螌ⅰ白鹬睾捅U先藱唷泵鞔_列入刑事司法領域的基本法—《刑事訴訟法》,標志著我國刑事司法理念的重大轉變,弱化甚至可以認為廢棄了單純強調打擊犯罪、懲罰罪犯的傳統(tǒng)理念,進一步強化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平衡懲治犯罪與保護人權的關系,促進刑事訴訟活動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兩大價值目標的統(tǒng)一和實現(xiàn)。司法體制總是與司法理念相伴相隨,司法理念的更新勢必促使刑事司法以人權保障為指導思想重構并完善刑事訴訟程序,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的實現(xiàn)。事實上,人權保障理念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得到了鮮明體現(xiàn),如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guī)定,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通過將委托辯護人的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強化保障公民的辯護權等。
(二)完善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在保障人權,完善程序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在證據(jù)制度、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偵查程序、審判程序等方面均有較大突破,不惟如此,《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還創(chuàng)造性地規(guī)定了特別程序。
1.證據(jù)制度方面,確立完整的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規(guī)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缎淌略V訟法修正案》對證據(jù)制度進行了大范圍修改:首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在“兩個證據(jù)規(guī)定”[2]的基礎上,明確了非法證據(jù)排除的范圍、程序、證明責任,明確公檢法都有排除非法證據(jù)的義務,并明確規(guī)定了非法證據(jù)排除的證明標準,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完整的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實現(xiàn)了“兩個證據(jù)規(guī)定”的重大突破。其次,新增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折射出對公權力的嚴格限制和對公民合法權利的進一步保護,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jù)的行為,為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制度保障。此外,還完善了證據(jù)的概念和種類,將“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增加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類型;明確了舉證責任的分配,規(guī)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重新詮釋了“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建立了相對合理的證人保護制度和證人補償制度等。
2.辯護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方面,賦予偵查階段律師的辯護人身份,擴大法律援助范圍。辯護制度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辯護權是實現(xiàn)被告人訴訟權利最重要的制度保障!缎淌略V訟法修正案》與《律師法》相銜接,對辯護制度進行了較為全面修改:首先,完善律師會見權、閱卷權以及調查取證權,以期化解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三難”問題。明確偵查階段律師的辯護人身份,實現(xiàn)了辯護與被追訴的同步,擴展了辯護權行使的時空。其次,還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將法律援助的適用階段由審判階段延伸至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適用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圍從可能判處死刑擴展到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等。這些突破有助于破解司法實踐中辯護難的問題,實現(xiàn)訴訟參與人權利的保障,維護刑事司法公正。此外,修改第38條,將被追究責任的主體改為“辯護律師或者其他任何人”,刪除“改變證言”的規(guī)定;規(guī)定辯護律師職業(yè)保密義務。當然,對于第38條的修改似尚不足以有力保證律師不被無辜追究刑事責任;呼聲高漲的“公設辯護人”制度尚未得到立法的確認,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仍任重而道遠。
本文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進步與展望,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17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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