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踐與再造——基于A省B市中院審委會案件回流與分流的樣態(tài)
本文選題:審委會改革 切入點:回流與分流 出處:《中國刑事法雜志》2017年02期
【摘要】:長期以來,學界對審委會制度存廢的討論熱度不減。為了確保案件處理經(jīng)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均提出了完善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度。由此,審委會制度的深層次改革勢在必行。通過A省B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11年間討論案件呈現(xiàn)的樣態(tài)來看,不難發(fā)現(xiàn)審委會越來越偏離"一錘定音"的傳統(tǒng)角色,而是頻繁地作出"案件不定""向高院請示""發(fā)回重審"等結論,這顯示審委會在法律邏輯與實踐困境間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自我調適和完善。但是,無論如何,應對審委會改革進行頂層設計,使其職能最終從案件裁決到案件指導;同時對于特殊類型案件,可由審委會組成合議庭進行直接審理,并完善相應的責任追究制。
[Abstract]:For a long time, the debate on the system of the CRIC has not been reduced.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handling of cases can stand the examination of law and history, the third and fourth Plenary sessions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both proposed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responsibility of the presiding judges and collegial panels in handling cases.As a result, the deep-level reform of the system is imperative.Judging from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trial committees of the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Province A and City B discussed cases in the past 11 years, it is not difficult to find that the adjudication committee is increasingly deviating from the traditional role of "fixing the tone with one blow."Instead, the conclusion of "indeterminate cases" and "asking for instructions from the high court" and "returning to trial" is frequently made, which shows that the reexamination committee has adjusted and perfected itself to a certain extent between the legal logic and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In any case, however, the reform of the CRIC should be designed at the top level, so that its functions ultimately range from case adjudication to case guidance;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case of special types of cases, a panel of adjudicators may conduct direct hearings,And perfect the corresponding accountability system.
【作者單位】: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安徽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
【分類號】:D926.2
【參考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8條
1 左衛(wèi)民;;審判委員會運行狀況的實證研究[J];法學研究;2016年03期
2 葉青;;主審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羈絆與出路[J];政治與法律;2015年01期
3 張洪濤;;審判委員會法律組織學解讀——兼與蘇力教授商榷[J];法學評論;2014年05期
4 龍宗智;袁堅;;深化改革背景下對司法行政化的遏制[J];法學研究;2014年01期
5 高洪賓;;中國審判委員會制度改向何處——以本土化為視角的思考[J];法律適用;2006年03期
6 肖建國,肖建光;審判委員會制度考——兼論取消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現(xiàn)實基礎[J];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年03期
7 朱志俊;法院內部請示風不可長[J];法學雜志;1999年04期
8 王祺國 ,張荻秋;論審判獨立的雙重屬性[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89年03期
相關重要報紙文章 前6條
1 蔣惠嶺;;審理制:審委會制度改革破冰之舉[N];法制日報;2016年
2 蒙麗華;倪淑琴;;貴定法院率先改革:審委會不討論個案[N];法制生活報;2014年
3 何家弘;;刑訴法修改應為陪審制度改革預留空間[N];人民法院報;2011年
4 楊燕生;;“刑民分家”拉升審委會評案質效[N];法制日報;2010年
5 米健;;審委會改革路在何方[N];法制日報;2006年
6 米健;;審委會改革不宜各行其是[N];人民法院報;2005年
【共引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0條
1 鄭媛媛;;法官責任制下我國司法行政化問題研究[J];市場周刊(理論研究);2017年05期
2 葛天博;;責任“借位”:審判委員會運行的邏輯[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7年03期
3 張衛(wèi)彬;;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踐與再造——基于A省B市中院審委會案件回流與分流的樣態(tài)[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7年02期
4 孫長永;王彪;;論刑事庭審實質化的理念、制度和技術[J];現(xiàn)代法學;2017年02期
5 陳建華;;司法改革背景下主審法官責任制:問題、反思與出路——以刑事案件為例[J];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01期
6 王振湘;;關于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若干思考[J];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7年01期
7 於勇成;魏建;;當事人資源理論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的變異——基于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書的實證研究[J];廣東財經(jīng)大學學報;2017年01期
8 王倫剛;劉思達;;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壓力案件決策的實證研究[J];法學研究;2017年01期
9 鄧小兵;松林;;論主審法官責任制[J];蘭州文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01期
10 陳挺;李建忠;;論法治視野下我國審判權獨立的困境與對策[J];浙江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06期
【二級參考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0條
1 白迎春;;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存廢之談[J];前沿;2015年02期
2 陳衛(wèi)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研究[J];中國法學;2014年02期
3 左衛(wèi)民;;中國法院院長角色的實證研究[J];中國法學;2014年01期
4 王文建;;司法現(xiàn)代化與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J];人民論壇;2013年32期
5 李浩;;當下法院調解中一個值得警惕的現(xiàn)象——調解案件大量進入強制執(zhí)行研究[J];法學;2012年01期
6 徐亞文;童海超;;當代中國地方法院競爭研究[J];法學評論;2012年01期
7 張洪濤;;法律洞的司法跨越——關系密切群體法律治理的社會網(wǎng)絡分析[J];社會學研究;2011年06期
8 王彪;;基層法院院庭長討論案件機制研究[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1年10期
9 洪浩;操旭輝;;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功能的實證分析[J];法學評論;2011年05期
10 龍宗智;;審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J];法學研究;2011年04期
【相似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0條
1 韓克芳;關于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思考[J];山東社會科學;2000年03期
2 張松美;關于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利弊思考[J];當代法學;2001年02期
3 李圣前;論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改革[J];山東審判;2001年01期
4 晏莉;梁珍梅;黎世昌;;我國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現(xiàn)狀及改革構想[J];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2年04期
5 柯楠;我國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J];信陽農(nóng)業(yè)高等?茖W校學報;2002年01期
6 金偉,鄭朝明;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現(xiàn)狀與發(fā)展[J];淮陰師范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02期
7 羅燕萍;關于現(xiàn)行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的探討[J];江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3年03期
8 盧芳霞;試論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J];行政與法(吉林省行政學院學報);2004年06期
9 戴敦峰;一農(nóng)民質疑我國審判委員會制度[J];鄉(xiāng)鎮(zhèn)論壇;2005年08期
10 王祥修;審判委員會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商場現(xiàn)代化;2005年17期
相關會議論文 前10條
1 王樹江;;重新整合審判委員會制度[A];黑龍江省法院系統(tǒng)審判體制改革研討會論文[C];2001年
2 熊建軍;;試論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存廢與改革[A];司法體制改革專題研討會論文集[C];2005年
3 王書杰;;淺論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改革[A];黑龍江省法院系統(tǒng)審判體制改革研討會論文[C];2001年
4 蘇號朋;;論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改革[A];司法體制改革專題研討會論文集[C];2005年
5 常國強;;淺議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A];司法體制改革專題研討會論文集[C];2005年
6 劉明;;對我國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檢省及完善[A];司法體制改革專題研討會論文集[C];2005年
7 王策;鄒立言;;論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A];司法體制改革專題研討會論文集[C];2005年
8 楊浩;;試論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A];司法體制改革專題研討會論文集[C];2005年
9 葉贊平;;審判委員會制度若干問題的思考[A];司法體制改革專題研討會論文集[C];2005年
10 裴群;;略談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改革[A];司法體制改革專題研討會論文集[C];2005年
相關重要報紙文章 前10條
1 仝興合;完善現(xiàn)行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構想[N];中國改革報;2005年
2 趙金山 金廣良;健全審判委員會制度[N];人民法院報;2001年
3 朱志松;審判委員會制度不可輕易廢除[N];江蘇法制報;2006年
4 周玉國 崔耀潤;鄲城法院:對審判委員會制度實行全面改革[N];中華新聞報;2007年
5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秦勇;關于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幾點思考[N];大眾科技報;2008年
6 殷正宏 趙惠琴;我國現(xiàn)行審判委員會制度之弊端[N];江蘇法制報;2005年
7 陳莉;鐘山區(qū)人民法院 推行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制度[N];六盤水日報;2009年
8 陳燦平;公正與效率下的審判委員會制度[N];人民法院報;2001年
9 婁銀生邋通訊員 戚庚生;審委會制度改革座談會召開[N];人民法院報;2008年
10 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 劉學智;民主審判制度視角下的“四品”法官[N];中國信息報;2008年
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1條
1 付少軍;審判委員會制度研究[D];中共中央黨校;2012年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10條
1 楊勝權;試論我國審判委員會制度[D];貴州大學;2007年
2 廖溢愛;審判委員會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08年
3 彭東鈁;廢除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可行性研究[D];湘潭大學;2007年
4 李曉明;審判委員會制度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9年
5 程英華;審判委員會制度[D];山東大學;2009年
6 章玉杰;審判委員會制度研究[D];天津商業(yè)大學;2011年
7 國明;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廢的思考[D];新疆大學;2011年
8 孟昭鵬;審判委員會制度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7年
9 袁喜林;論審判委員會制度[D];山東大學;2011年
10 王荔;困境與出路:審判委員會制度之思考[D];甘肅政法學院;2011年
,本文編號:1721905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susongfa/17219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