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而未除的“管轄錯誤”再審——基于2013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書的分析
本文關鍵詞:刪而未除的“管轄錯誤”再審——基于2013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書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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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民事訴訟法刪除了"違反法律規(guī)定,管轄錯誤的"這一再審事由。人們普遍認為,新法實施后,當事人已不能針對管轄權異議的終審裁定申請再審。但在新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處理再審案件的訴訟實務中,當事人以"管轄錯誤"為由申請再審和法院對"管轄錯誤"進行再審并未真正消除。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留針對"管轄錯誤"的再審肯定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保留這類再審的積極意義在于:有助于消除當事人對地方保護主義的擔憂和防范可能發(fā)生的地方保護,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有助于解決管轄規(guī)則適用中的疑難問題和統(tǒng)一各法院關于管轄規(guī)則的理解與適用;但保留再審也會同訴訟效率的要求相抵牾。為平衡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率的關系,需要從三個方面優(yōu)化處理"管轄錯誤"的再審程序。
【作者單位】: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基金】: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研究”(10ZD&04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江蘇高校優(yōu)勢學科建設工程資助項目的經費支持
【分類號】:D925.1
【正文快照】: 本文的標題給讀者的第一印象可能是驚訝和困惑。“管轄錯誤”雖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10月《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下稱2007年《修改決定》)中增設的程序性再審事由,〔丨〕但在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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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26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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