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濫用與競爭法規(guī)制
發(fā)布時間:2019-07-28 15:06
【摘要】:商標權濫用是指商標權人在行使商標權利過程中,借助商標權所形成的市場力量,從事的損害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在實踐中,反競爭的商標許可、域名反向劫持、商標惡意搶注等行為均是商標權濫用的具體表現(xiàn)。從本質上看,商標權濫用既是一種侵權行為,又是一種反競爭的行為,同時也侵犯了消費者及一般社會公眾的利益。商標權的濫用有其政治、經濟、法律、社會根源。商標權利人極端地追求經濟利益是商標權濫用的經濟原因;商標保護制度的異化則是其政治原因;知識產權領域公權與私權的沖突構成其法律根源;社會成員消費理念的顛覆是導致濫用商標權的社會根源。 判斷一項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權濫用應當與競爭政策相結合,以行使商標權的行為是否不合理地妨害了競爭為標準。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類型之一,商標權的濫用固然具有知識產權濫用的共性,也具有其個性特征。具體而言,界定商標權濫用行為需要考慮以下要件:1、行為主體包括經營者,也包括其他市場主體;2、須有商標權存在;3、行為有害于市場競爭秩序;4、須有損害他人利益或不正當競爭之故意。 無限制的商標權則可能導致權利的濫用,,商標權濫用現(xiàn)象的存在,引起商標權人的私人利益與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知識與信息被廣泛傳播的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因此,我們應當在商標權的保護與限制之間找到平衡點,兼顧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以實現(xiàn)商標權人與公眾利益的平衡。商標權受到的限制有三類:其本身的權利限制,民法基本原則的限制和競爭法的限制。無論是商標法自身規(guī)范對商標權的適當限制還是民法基本原則對商標權濫用的限制,都屬于在民商法范圍的規(guī)制,盡管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商標權利益平衡的作用,但這種規(guī)制受到民商法自身性質和手段的局限,不足以解決商標權濫用的更深層次的問題。對商標權濫用的限制是商標法與競爭法之間的連接點。競爭法對商標權濫用的限制主要是從維護公平交易秩序的目標出發(fā),以公法的方法來介入和調整存于私法領域的競爭關系,成為限制商標權濫用的“制
【學位授予單位】:安徽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6
【分類號】:D923.43;D922.294
本文編號:2520142
【學位授予單位】:安徽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6
【分類號】:D923.43;D922.294
【引證文獻】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4條
1 李軼鳴;商標權濫用及其反壟斷法規(guī)制[D];華東政法大學;2010年
2 方玲玲;我國商標法價值平衡制度的反思與完善[D];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
3 徐義剛;論版權濫用及其法律規(guī)制[D];安徽大學;2007年
4 石會敏;商標權領域反競爭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D];鄭州大學;2010年
本文編號:25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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