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船舶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制度之完善
本文選題:船舶抵押權 + 船舶優(yōu)先權。 參考:《法學》2007年08期
【摘要】: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這不僅為學界所公認,且有多數(shù)國家或地區(qū)立法例為證,而我國《海商法》關于船舶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權的規(guī)定卻寥寥無幾。在未來《海商法》修改時應完善規(guī)定船舶抵押權、船舶優(yōu)先權和船舶留置權的物上代位性。船舶優(yōu)先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因其所保護的對象特殊,故完全否定其物上代位性有違優(yōu)先權立法之宗旨,但為發(fā)展船舶融資和繁榮航運業(yè)之政策考慮,且與多數(shù)國家或地區(qū)立法例保持一致,應否定船舶優(yōu)先權對船舶保險賠償之物上代位效力,而對其他船舶變形物之物上代位應予肯定。規(guī)定船舶留置權物上代位性在信用體系不健全的我國殊為必要,且與我國物權立法相一致。船舶抵押權物上代位性雖已有規(guī)定,但失之簡單,應全面、明確地加以規(guī)定。
[Abstract]:The property right of security has subrogation in things, which is not only recognized by scholars, but also proved by most countries or regions. However, there are few regulations on 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in rem in maritime law of our country. In the future, when the Maritime Law is amended, the subrogation of ship mortgage, maritime lien and ship lien should be perfected. As a kind of real right of security, maritime lien completely negates the purpose of lien legislation because of its special object of protection, but it is consider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hip financing and the prosperity of shipping industr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gislation of most countries or regions, the subrogation effect of maritime lien on the compensation of marine insurance should be denied, and the subrogation of other ship deformation should be confirmed. It is necessary to stipulate the subrogation of ship lien in China where the credit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it is consistent with the legislation of real right in our country. The subrogation of ship mortgage has been stipulated, but it is simple and should be stipulated completely and clearly.
【作者單位】:
【分類號】:D922.294;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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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98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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