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国产午夜亚洲专区-少妇人妻综合久久蜜臀-国产成人户外露出视频在线-国产91传媒一区二区三区

當前位置:主頁 > 法律論文 > 商法論文 >

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8-05-03 09:24

  本文選題:船舶 + 油污。 參考:《西南政法大學》2007年博士論文


【摘要】: 隨著現(xiàn)代技術和航運事業(yè)的日趨興隆,由船舶油類(包括運輸油和燃油)引起的污染,無論在國際層面還是在國內層面都已經(jīng)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重視。與此相應,保護環(huán)境、控制污染不僅在實踐中,而且在理論上也構成了人們關注的話題。目前有關防止污染的研究傳統(tǒng),一是集中在公法層面,它構成了環(huán)境法的一個分支,這一傳統(tǒng)主要從國家權力的角度來論證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對造成污染一方的制裁;另一傳統(tǒng)屬于私法層面,它以國際上已有的《民事責任公約》、《基金公約》等為依托,著重論證對油污受害人的賠償。兩種研究傳統(tǒng)的關注點不同,進路也當然存在差異。本文的研究著重私法層面。在筆者看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是損害賠償法的一個分支,具有損害賠償法的一般特征,在結構上二者存在相似性;同時,在具體的構成要件上,它又與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存在差別,而這些差別正是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內容。 在結構上,除了一個簡短的引言之外,本文共分七個部分,約20萬字。在第一章,筆者梳理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框架。盡管英國、美國等在20世紀20年代就著手制定有關防治海洋環(huán)境的公約,但直到1967年“Torrey Canyon”號油污事件發(fā)生后,國際社會才意識到對油污制定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性。之后,國際海事組織(前身為政府間海事協(xié)商組織)在油污損害賠償立法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經(jīng)過半個多世紀的努力,油污損害賠償制度在國際層面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法律機制,包括《民事責任公約》、《基金公約》、《1996年有毒有害物質公約》、《2001年燃油公約》;同時,在非官方層面,還形成了《1969年責任協(xié)定》、《油輪油污責任臨時補充協(xié)定》、《1994年油污指南》以及《國際油污基金索賠手冊》等國際慣例。在比較法上,以美國、加拿大、英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最具代表性:美國至今沒有參加有關油污損害賠償?shù)膰H公約,盡管它有成熟的《1990年油污法》;加拿大是較早通過立法形式對船舶油污進行規(guī)范的,而且其基金制度采用國內基金和國際基金的二元模式;英國盡管是歐盟的重要成員,但它懷疑歐盟有效解決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問題的能力,其制定的《商船航運法》成為英聯(lián)邦國家的范例。就內容而言,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外國法,都規(guī)定了責任主體、賠償范圍、免責事由、責任限制、強制保險、基金制度等。在筆者看來,經(jīng)過半個多世紀的努力,油污損害賠償制度在國際層面已經(jīng)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法律機制。它們表現(xiàn)出這樣幾個特征:(1)油污損害賠償制度呈現(xiàn)國際統(tǒng)一化趨勢。(2)在國際層面確立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3)國際立法出現(xiàn)了新形式,使其成為國際公約的重要補充。(4)損害賠償責任限額的規(guī)定呈現(xiàn)逐漸增高的趨勢。與國際公約和外國法相比,我國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還欠完善。盡管我國的《民法通則》、《海商法》、《環(huán)境保護法》、《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構成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內容,但其不足也是非常明顯的。(1)《環(huán)境保護法》等有關規(guī)范油污損害方面的法律具有明顯的行政規(guī)范特征,用行政措施代替了民事手段,結果是受害人無法獲得充分的賠償。(2)有關的法律或者民事規(guī)范,如《海商法》、《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中的內容,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非常籠統(tǒng),甚至對于“責任主體”、“免責事由”等內容,規(guī)定的都不具有操作性,無法為有關的油污事件的處理提供法律依據(jù)。(3)缺乏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部分基本內容。(4)相關規(guī)范的不合理。因此,實有必要在研討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基礎上對我國法進行檢討與重構。 在本文的第二章,筆者探討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關系的主體。在油污損害賠償關系的主體結構中,包括權利主體和責任主體(包括義務主體)。權利主體是船舶油污的受害人。就油污造成的財產和人身損害而言,其權利主體就是對財產享有所有權或者管理、經(jīng)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是人身受到損害的自然人。唯需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的公有制制度下,當發(fā)生油污事故時,對于清污費用、漁業(yè)損失、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破壞等索賠,由哪些部門代表國家提起訴訟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諸多的不一致。通過梳理相關部門的職能,筆者認為,應當按照污染發(fā)生的水域和賠償范圍來確定提起訴訟的部門。船舶油污損害關系的義務主體主要為船舶所有人,在美國還包括船舶的經(jīng)營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以及特定情況下的第三人。由于船舶油污損害自身的特點,為了確保給受害人提供足夠的補償,有關的國際公約還設置了強制保險制度和基金制度。保險人或者保證人,以及基金,盡管在船舶油污中不是加害人,但仍然是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關系的責任主體。我國沒有專門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對于賠償主體還沒有詳細的規(guī)定。盡管在有關的法律規(guī)范中規(guī)定“應當”建立強制保險制度和基金制度,但迄今為止,都沒有具體的規(guī)范出臺。如何借鑒國際公約和外國法的規(guī)定,合理構建賠償主體是我國法面臨的一個重要任務。 文章的第三章討論的是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加害人的主觀狀態(tài)。在這部分,筆者借鑒了新的研究成果,,認為在研究歸責原則時應當把侵權行為樣態(tài)與具體的責任形式結合起來。通過梳理,筆者指出,我國民法上的歸責原則是二元結構,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構成了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兩駕馬車。就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而言,我國法上所指的賠償損失是金錢賠償;加之,船舶油污具有危險性,因此,船舶油污損害賠償?shù)臍w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這種無過錯責任的確立目的并不在于懲罰船舶油污的加害人,而是為了分配社會損失,它使因侵權致害而受到的損失,不會落在不幸的受害人個人身上。船舶油污損害的加害人盡管承擔一種相對嚴格的責任,但他仍然可以通過一定的事由而免除自己的責任。 在文章的第四章,筆者討論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shù)馁r償范圍。這是油污損害制度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它既關涉受害人的損失能否切實得到賠償?shù)膯栴};又關涉責任人賠償?shù)呢摀鷨栴}。它涉及到哪些船舶的哪些油類在哪里造成的的哪些損失可以獲賠,因之,包括適用的船舶和油類、適用的地域、賠償范圍三個方面的內容。有關的國際公約、外國法以及我國對船舶和油類、適用的地域、賠償范圍的規(guī)定,主要部分是一致的。但在如何具體確定損失時,國際公約、各國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分歧,特別是對純經(jīng)濟損失而言!睹袷仑熑喂s》沒有承認純經(jīng)濟損失,而《基金公約》和《1994年油污指南》則明確規(guī)定純經(jīng)濟損失屬于賠償?shù)姆懂。從歷史發(fā)展趨勢來看,多數(shù)國家傾向于在一定程度上對純經(jīng)濟損失給予補充。當然,在這些國家中,有些態(tài)度相對開放,有些態(tài)度相對保守。 我國目前有關的油污損失賠償制度沒有純經(jīng)濟損失的規(guī)定。但筆者認為,至少針對涉外油污案件,應當承認純經(jīng)濟損失的索賠。外國船舶在我國海域造成油污,對其課以純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有利于彌補我國受害人的損失。誠然,這樣的規(guī)定或許會使我國的船舶在外國海域造成油污時,由受污染國按照對等原則也對我國的船舶課以純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我國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不承認純經(jīng)濟損失,按照侵權行為地法原則,我國的船舶也有可能在受污染國被判承擔純經(jīng)濟損失(如果該外國承認了純經(jīng)濟損失制度的話)。承認純經(jīng)濟損失并沒有過分加大我國航運業(yè)的負擔,原因在于:(1)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中,賠償?shù)闹黧w不僅包括船舶所有人,還包括石油貨方、保險人和基金;(2)可以對非涉外案件造成的油污不承認純經(jīng)濟損失。就范圍而言,船舶油污損害賠償中的純經(jīng)濟損失主要包括:(1)捕魚、水產養(yǎng)殖及類似行業(yè);(2)提供諸如旅館、飯店、商店、海濱設施及相關活動等旅游服務;(3)經(jīng)營脫鹽廠、曬鹽場、發(fā)電廠和依靠輸水進行生產或冷卻處理的類似設置。在客觀上,造成純經(jīng)濟損失的出發(fā)點應是污染而非事件本身。應當考量污染與索賠人所遭受的損失或損害之間的合理接近度。僅以溢油不發(fā)生就不會出現(xiàn)損失或損害為由的索賠是不予受理的?紤]是否滿足合理接近度的標準時,應側重以下幾個方面:(1)索賠人的活動和污染之間存在地理上的接近度;(2)索賠人在經(jīng)濟上對遭受污染資源的依賴程度;(3)索賠人在其他資源供應或商機方面的可利用程度。 文章的第五章探討的是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中的責任限制。這是油污法上一個較具特色的制度,它突破了一般損害賠償法上的全額賠償原則,其目的在于給航運業(yè)的穩(wěn)健發(fā)展提供一個保障機制。責任限制的具體表現(xiàn)為賠償限額,它把船舶所有人的賠償責任限定在某個具體的額度以下。需要說明的是,隨著油污事件的逐漸增多,國際上對賠償限額的規(guī)定呈現(xiàn)出逐漸增高的趨勢。就我國法而言,對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采用的是二元制,即涉外油污案件的責任限制適用《民事責任公約》的規(guī)定;非涉外油污案件的責任限制適用《海商法》和《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yè)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guī)定》。 由于我國沒有專門的油污法,有關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內容散見于《民法通則》、《環(huán)境保護法》、《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等法律中;另外,我國參加了《1969年民事責任公約1992年議定書》、《1976年責任限制公約》等。這些都為我國法院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案件提供了參考。但是,與有關的國際公約相比,我國法律層面的規(guī)定非常原則,不具操作性,致使我國法院在審理油污損害賠償案件時出現(xiàn)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是,中國法院在審理油污案件時可否直接適用國際公約?這構成了本文第六章討論的問題。在筆者看來,我國法院在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案件時可否直接適用國際公約,從根本上講,涉及到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為此,筆者探討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效力關系,在此基礎上梳理條約在我國國內的適用。筆者得出的結論是,就船舶油污損害賠償事故而言,非涉外案件中的責任限制部分,適用我國《海商法》第11章的規(guī)定,其他部分適用《民法通則》、《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等;涉外案件,如果中國法沒有規(guī)定,或者中國法的規(guī)定與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規(guī)定不一致,應當適用國際公約。 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筆者提出了完善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思路與方案。盡管《民法通則》、《海商法》、《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等構成了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框架,確定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內容,如確定了引起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的油類、規(guī)定了部分油污損害的責任限制、規(guī)定了油污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確定了大致的賠償范圍等,但與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和外國法相比,我國在立法上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如以行政手段代替民事手段,缺乏部分基本內容,部分規(guī)定不具操作性甚至矛盾。因此,我國有必要參照國際公約并結合我國國情對油污損害賠償制度進行重構與完善。在重構與完善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時,我們應當牢記保護環(huán)境防止污染的原則,參照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并適當考慮航運業(yè)的發(fā)展狀況。就具體方案而言,存在三種完善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進路:制定一部統(tǒng)一的“環(huán)境損害賠償法”、制定一部專門的“油污法”或者“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法(條例、若干規(guī)定)”、修改現(xiàn)有的“海商法”,將有關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方面的制度納入其中。在這三種進路中,通過梳理海商法與油污法的關系,筆者贊成通過修改《海商法》來完成我國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進路。 就創(chuàng)新點而言,本文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給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一個符合傳統(tǒng)民法結構的邏輯體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與一般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制度盡管存在著一定的差別,但它畢竟是民法領域的一部分,必須符合民法研究的邏輯和結構。由于《民事責任公約》、《基金公約》等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已有的研究成果在結構上多模仿國際公約的編排。這種編排的不足在于淡化了有關具體制度之間的邏輯關系。本文的研究就在于嘗試克服這些不足,它嘗試遵循了傳統(tǒng)損害賠償法的編排,從構成要件的角度對船舶油污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研究。其二,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進行了實證而非純粹分析的研究。分析固然可以澄清制度之間的關聯(lián),但沒有實證前提下的分析有時會淪為空談。為此,在從事本研究以前以及研究的過程中,筆者到有關部門(包括海運局和海事法院)進行了一定的調查,厘清了我國船舶噸位的情況以及船舶油污損害糾紛中常見而棘手的問題,為本文的責任主體制度、責任限制和法律適用部分奠定了基礎。其三,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shù)闹黧w進行了全面系統(tǒng)的研究。已有的學術成果,目前多集中在對責任主體的探討,意即,主要筆墨用于探究由哪些責任主體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是船舶所有人,還是包括船舶經(jīng)營人和承租人?但筆者認為,在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關系人中,權利主體同樣重要。我國法院近年來審理的油污案件,存在的爭議更多集中在權利主體方面。由于我國是公有制國家,按照憲法規(guī)定,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由國務院進行管理監(jiān)督。因此,實踐中發(fā)生爭議的多是在就油污進行索賠時,哪些部門有權代表國家提起訴訟。其四,在對油污法上責任人主觀狀態(tài)的研究中,運用論證而非簡單的比較的方法,得出我國法應當采用無過錯責任的結論。已有的有關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研究成果多是羅列國際公約和外國法的規(guī)定,進而得出我國也應當采用無過錯責任的結論。其背后隱含的邏輯是,國際公約及外國法的規(guī)定,應當為我國法借鑒。與此不同,本文借鑒了新的研究成果,指出在討論歸責原則時,應當把當事人的主觀狀態(tài)同具體的行為類型、責任形式結合起來。通過梳理,筆者指出,就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而言,我國法上所指的賠償損失是金錢賠償;加之,船舶油污具有危險性,因此,船舶油污損害賠償?shù)臍w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其五,就賠償范圍而言,現(xiàn)有的油污法上的成果多集中在對某一種損害是否應當加以賠償?shù)难芯可,比如,純?jīng)濟損失是否屬于賠償?shù)姆秶?筆者認為,在討論賠償范圍時,其實應當追問的問題是“哪些船舶的哪些油類在哪里造成的哪些損失?”這樣,討論的問題就不限于損失的計算上,還應當包括對“船舶”、“油類”、“適用地域”的研究。這樣,“船舶”、“油類”、“適用地域”就不像現(xiàn)有的研究成果僅將之作為一個概念來研究,而是作為制度的一部分來研究。通過梳理,筆者發(fā)現(xiàn)我國法上“船舶”、“油類”的規(guī)定與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存在著一定的區(qū)別,在完善我國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時如何銜接是我們面臨的一個問題。其六,將國內法與國際法的研究結合起來。中國參加了有關的國際公約,并且國內法不完善,在審理案件時,法院能否直接援引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從根本上講,這涉及到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為此,筆者探討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效力關系,在此基礎上梳理了條約在我國國內的適用。筆者得出的結論是,就船舶油污損害賠償事故而言,非涉外案件中的責任限制部分,適用我國《海商法》第11章的規(guī)定,其他部分適用《民法通則》、《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等;涉外案件,如果中國法沒有規(guī)定,或者中國法的規(guī)定與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規(guī)定不一致,應當適用國際公約。
[Abstract]:......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D996.19;D997.1

【引證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6條

1 李珂;;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權利主體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2年04期

2 鈄曉東;藏衛(wèi)華;;海洋時代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問題研究[J];法學雜志;2013年02期

3 呂鳴;;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立法的不足與完善[J];海大法律評論;2009年00期

4 胡海濤;;完善我國船舶油污責任保險制度[J];水運管理;2009年06期

5 彭先偉;;石油公司應該對船舶油污損害負責嗎?——評歐盟法院對Erika輪油污案的裁決[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9年03期

6 岳小花;密晨曦;;論國家索賠海洋生態(tài)損害的賠償責任[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03期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10條

1 陳世寅;論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理論困境[D];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

2 王明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中船級社第三方責任法律問題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2011年

3 周珊;構建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2011年

4 閆新鳳;船舶碰撞油污損害責任主體及歸責原則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2011年

5 張楠;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法律制度的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D];華東政法大學;2011年

6 孟慶飛;國際化視野下中國船舶油污責任限制制度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1年

7 劉冰穎;中美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比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1年

8 王蓉;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哈爾濱工程大學;2011年

9 汪瀛;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研究[D];哈爾濱工程大學;2010年

10 袁基祖;船舶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研究[D];哈爾濱工程大學;2011年



本文編號:1837940

資料下載
論文發(fā)表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sflw/1837940.html


Copyright(c)文論論文網(wǎng)All Rights Reserved | 網(wǎng)站地圖 |

版權申明:資料由用戶a56db***提供,本站僅收錄摘要或目錄,作者需要刪除請E-mail郵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