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個人信用征信立法的若干問題
發(fā)布時間:2017-09-20 16:36
本文關鍵詞:淺析我國個人信用征信立法的若干問題
【摘要】:信用即信任、信譽,有履行契約、執(zhí)行諾言的含義。"信"是中國儒家提倡的道德規(guī)范。孔子說:"人無信不立",講求信用是中華文化的基本道德觀念之一。經過長期的經濟發(fā)展,信用已經由原始含義的仁義、誠實的道德范疇逐步深化為履約、交換和償還的現(xiàn)代含義的經濟范疇。當前,信用缺失已經嚴重制約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完善的個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文章從個人信用征信的概念和立法的必要性、我國個人信用征信立法現(xiàn)狀及法律障礙、我國個人信用征信立法的設想三個方面淺析我國個人信用征信立法的若干問題。
【作者單位】: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檢察院;
【關鍵詞】: 個人信用征信 信用 立法
【分類號】:D923
【正文快照】: 一、個人信用征信的概念和立法的必要性(一)個人信用征信的概念“征信”一詞在我國源于于《左傳》:“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意思是說一個人說話是否算數,是可以得到驗證的。所謂個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個人信用征信機構對個人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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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淮;建立個人信用積分系統(tǒng)的設想[J];w攣胖蕓,
本文編號:88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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