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的成立條件
發(fā)布時間:2017-06-29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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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標準必要專利制度有利于促進先進技術(shù)的推廣與運用,并實現(xiàn)互聯(lián)互通的需求,但該制度亦有弊端,如可能出現(xiàn)專利劫持和使用費疊加等問題。為克服這些弊端,標準必要專利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許可原則應運而生。FRAND許可意味著一方面要能夠確保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有能力使用該專利技術(shù),另一方面也要確保標準必要專利權(quán)人獲得與其技術(shù)貢獻相適應的回報。FRAND許可對禁令救濟成立條件的確立起著限制作用,只有遵循FRAND許可的善意標準必要專利權(quán)人,才有權(quán)利向不遵循FRAND許可的惡意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主張禁令救濟。愿意按照FRAND原則支付許可使用費的善意標準必要專利實施人,應被免除適用禁令救濟制度。對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的準確適用,是保障標準必要專利制度健康運行的基礎(chǔ)。
【作者單位】: 深圳大學;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guān)鍵詞】: 禁令救濟;專利權(quán)人;成立條件;專利許可;許可使用;互聯(lián)互通;市場支配地位;三星公司;許可費;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
【分類號】:D923.42
【正文快照】: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案件類型主要有: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案、標準必要專利侵權(quán)糾紛案、標準必要專利權(quán)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糾紛案等。標準必要專利禁令救濟的成立條件為標準必要專利侵權(quán)糾紛案件中的一個重要問題,處理好該問題,對保護標準必要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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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成R
本文編號:49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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