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民法總則對商事規(guī)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總則的立法技術衡量為視角
發(fā)布時間:2017-06-28 16:09
本文關鍵詞:論我國民法總則對商事規(guī)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總則的立法技術衡量為視角,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當前民法總則編纂中民法與商法關系的立法爭議,在技術層面上體現(xiàn)為商事規(guī)范的抽象化程度及其在民法總則中體現(xiàn)形式的問題。在民法總則的抽象標準得以確定的前提下,民法總則對商事規(guī)范的抽象能力不取決于民法典本身,而取決于可供抽象化的商事規(guī)范素材。民法總則在立法上應當以提取公因式為其基本方法,與低度抽象的通則式立法存在明顯差異。基于民法總則的抽象化標準對商事規(guī)范素材進行衡量,唯有商事主體制度存在進入民法總則的較大必要性,商事代理制度存在進入民法總則的較小必要性,商法本體、法律原則、法律行為、時效、權利的行使與保護等制度的進入應當受到限制。
【作者單位】: 河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
【關鍵詞】: 民法總則 商事規(guī)范 提取公因式 抽象標準
【基金】:作者主持的2015年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獨立擔保的商事法理構(gòu)造及法律制度構(gòu)建研究”(15CFX044)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分類號】:D923
【正文快照】: 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1〕。盡管存在民法典編纂“幾步走”的爭議,但編纂民法總則是立法機關與其他起草者的一般共識,切中當下的實乃民法總則的立法技術及其內(nèi)容設置問題。傳統(tǒng)意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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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9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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