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上的“不能履行”——兼論我國合同法的債務不履行形態(tài)體系
發(fā)布時間:2017-06-26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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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認為我國《合同法》的債務不履行規(guī)則采用"混合進路"的體系,再加上對三分體系的不了解,有學者認為我國《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存在"漏洞"。歷史和比較的考查證實,"不能履行"并非德國法上的履行不能,所謂的"漏洞"也不存在;我國《合同法》的債務不履行規(guī)則實際上采用了"救濟進路"的體系。
【作者單位】: 南京大學法學院;南京大學中德法學研究所;
【關鍵詞】: 不能履行 履行不能 不可抗力 救濟進路
【分類號】:D923.6
【正文快照】: 目次一、從一個法律“漏洞”說起二、兩種填補“漏洞”的方法存在的問題三、履行不能與不可抗力的不同構造四、《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之前史五、履行不能的功能六、我國《合同法》的債務不履行形態(tài)體系七、結語 一、從一個法律“漏洞”說起我國《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第1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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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8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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