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發(fā)布時間:2017-06-18 18:01
本文關鍵詞: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正【裁判要旨】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且不存在視為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應當認定為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醢柑栆粚:(2014)九法民初字第09256號二審:(2015)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6331號【案情】原告(上訴人):重慶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混凝土公司,乙方)。被告(被上訴人):福建省來寶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
【作者單位】: 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
【關鍵詞】: 被代理人;無權代理;發(fā)生效力;上訴人;混凝土公司;裁判要旨;表見代理;案外人;建設工程;訴訟請求;
【分類號】:D923.6;D920.5
【正文快照】: 【裁判要旨】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且不存在視為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應當認定為無權代理,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醢柑栆粚:(2014)九法民初字第09256號二審:(2015)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6331號位公章或項目部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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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6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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