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融資租賃違約取回權研究
本文關鍵詞:航空器融資租賃違約取回權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航空器融資租賃違約取回權,是指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因承租人特定違約行為的出現(xiàn),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歸還其占有的航空器及其相關設備的權利,是航空器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實現(xiàn)的途徑。航空器融資租賃違約取回權問題的研究,是完善融資租賃立法的重要內(nèi)容,也是推動民航業(yè)發(fā)展的重要支撐。航空器融資租賃的違約取回權屬于一種違約救濟措施,但其性質(zhì)上并不是違反債的責任而產(chǎn)生的救濟權請求權,而是一種物權性救濟規(guī)則,即航空器融資租賃違約取回權是航空器權利人基于在航空器上的物權,在承租人因違約而喪失對航空器合法占有的情況下行使的原物返還請求權。航空器融資租賃違約取回權行使的要件具有特殊性。現(xiàn)代航空融資租賃模式?jīng)Q定其權利主體除了出租人之外,還包括抵押權人;因航空器的穩(wěn)定占有對一國的民航運輸業(yè)具有重要意義,違約取回權的行使應以“承租人實施的行為對租賃合同的出租人造成了實質(zhì)性損害”作為違約標準;航空器融資租賃違約取回權與現(xiàn)行立法上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救濟方式,違約取回權的行使不以租賃合同的解除為前提,F(xiàn)代航空融資租賃不僅發(fā)展出針對航空器的一套獨特的自力取回規(guī)則,司法取回方面也有諸多靈活多樣的臨時救濟措施,例如:判決前臨時取回,臨時限制令,禁止令等。在我國尚未有專門的融資租賃立法且救濟方式不夠周全的情況下,為保障航空器權利體系的完整性,減少航空融資租賃成本,應當構建航空器融資租賃違約取回制度。明確其物權性救濟規(guī)則的性質(zhì),確定違約取回權的權利主體和適用的違約標準,同時借鑒航空融資發(fā)達國家的立法實踐,提供多元化的航空器取回方式。
【關鍵詞】:航空器 融資租賃 違約取回權 原物返還請求權 債權性請求權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民航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3.2
【目錄】:
- 摘要5-6
- Abstract6-9
- 引言9-11
- 第一章 航空器融資租賃違約取回權的性質(zhì)11-19
- 1.1 研究違約取回權性質(zhì)的意義11-12
- 1.1.1 取回權的性質(zhì)決定了取回權行使的條件11
- 1.1.2 取回權的性質(zhì)決定了取回權行使的方式11
- 1.1.3 取回權的性質(zhì)決定了其是否適用訴訟時效11-12
- 1.2 違約取回權性質(zhì)的相關爭議12-13
- 1.3 航空器融資租賃違約取回權的性質(zhì)辨析13-19
- 1.3.1 違約取回權不是“債權請求權”13-15
- 1.3.2 違約取回權是“物權請求權”體系內(nèi)的“原物返還請求權”15-19
- 第二章 航空器融資租賃違約取回權的行使要件辨析19-34
- 2.1 違約取回權行使主體范圍的辨析19-23
- 2.1.1 出租人19-20
- 2.1.2 擔保物權人20-23
- 2.2 違約取回權行使中承租人違約標準的辨析23-30
- 2.2.1 承租人違約情形的立法規(guī)定24-26
- 2.2.2 航空器融資租賃取回權行使之承租人違約情形26-30
- 2.3 違約取回權行使應否解除合同的辨析30-34
- 第三章 航空器融資租賃違約取回權的行使方式34-47
- 3.1 自力取回34-42
- 3.1.1 自力取回的條件34-35
- 3.1.2 自力取回的具體程序35-38
- 3.1.3 自力取回的財產(chǎn)范圍38-40
- 3.1.4 取回后的清算義務40-41
- 3.1.5 自力取回的成本41
- 3.1.6 自力取回的風險及其防范41-42
- 3.2 司法取回42-47
- 3.2.1 依據(jù)判決前法院指令取回42-45
- 3.2.2 判決取回45-47
- 第四章 我國航空器融資租賃違約取回權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47-53
- 4.1 我國航空器融資租賃違約取回權制度存在的問題47-49
- 4.1.1 立法體系導致航空器權利人物權保護規(guī)則缺失47-48
- 4.1.2 違約認定缺乏一定的標準48
- 4.1.3 租賃物取回權行使的途徑單一48-49
- 4.2 完善航空器融資租賃違約取回權制度的立法建議49-53
- 4.2.1 立法應明確取回權主體49-50
- 4.2.2 立法應明確取回權適用的違約標準50-51
- 4.2.3 立法應提供多元化的航空器取回方式51-53
- 結(jié)論53-54
- 參考文獻54-58
- 致謝58-59
- 作者簡介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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