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下法律人格理論的重新審視
發(fā)布時間:2023-05-07 01:10
人工智能技術的當代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一個又一個若干年前人類意料之外的奇跡,隨著其技術的不斷進步與實際運用的深入推廣,對傳統(tǒng)法律人格秩序形成了潛在沖擊。人工智能本身的智能程度和社會需求決定了將來確認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可能性甚至必要性。人工智能已然具備相應的意志能力和學習能力,具有客觀的算法人格,現(xiàn)階段仍不能確認其法律人格,主要是因為人工智能缺乏社會性。然而,基于人工智能技術高速發(fā)展的趨勢,突破社會性邊界很難肯定說沒有可能。所以,對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確認應該成為法學界高度關注的現(xiàn)實問題。
【文章頁數(shù)】:12 頁
【文章目錄】:
一、人工智能人格否認論
(一)人工智能人格否認
1.人工智能無自然人的生理學基礎
2.人工智能無意志能力
3.人工智能不具有社會目的性
4.人工智能不具有價值判斷能力
(二)人工智能人格否認之質(zhì)疑
二、人工智能人格正當論
(一)人工智能人格合理性
1.智能程度高
2.具有社會發(fā)展實益
3.人工智能的人倫性
(二)人工智能人格法律性質(zhì)
(三)人工智能人格確認的條件
1.意志能力
2.學習能力
3.社會性
三、結(jié)論
本文編號:3809952
【文章頁數(shù)】:12 頁
【文章目錄】:
一、人工智能人格否認論
(一)人工智能人格否認
1.人工智能無自然人的生理學基礎
2.人工智能無意志能力
3.人工智能不具有社會目的性
4.人工智能不具有價值判斷能力
(二)人工智能人格否認之質(zhì)疑
二、人工智能人格正當論
(一)人工智能人格合理性
1.智能程度高
2.具有社會發(fā)展實益
3.人工智能的人倫性
(二)人工智能人格法律性質(zhì)
(三)人工智能人格確認的條件
1.意志能力
2.學習能力
3.社會性
三、結(ji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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