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修改超范圍的判斷規(guī)則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3-04-16 19:01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作出了修改不得超范圍的限制。但是,什么是“記載的范圍”?如何認定修改是否超范圍?《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都未作規(guī)定。《專利審查指南》認為,如果要不超范圍,則修改后的內(nèi)容要從原始申請文件中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但在審查實踐中,審查員往往要求唯一地確定,導致出現(xiàn)審查過于嚴苛的弊端。在專利修改的行政訴訟中,司法機關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而專利代理人士也紛紛主張對現(xiàn)行判斷規(guī)則進行修改。因此判斷規(guī)則在適用上存在不明確和不統(tǒng)一的問題,本文正是在提出這一問題后進行了針對性的研究。本文第一部分旨在明確專利修改超范圍的立法本意。首先論述專利修改超范圍的立法目的在于落實先申請原則和公開換保護的原則,以實現(xiàn)專利申請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其本質(zhì)在于防止修改中加入新的內(nèi)容。其次,闡明了修改超范圍判斷規(guī)則的變革。最后針對不同修改下判斷規(guī)則的差異進行了說明。本文第二部分研究專利修改超范圍判斷在審查和審判中的齟齬。首先闡明在行政審查和司法審判活動中各自是如何判斷修改超范圍,其次通過具體的案例比較修改超范圍在審查和審判中不同的著重點,最后通過授權審查和司法審查的目的、原理之不...
【文章頁數(shù)】:49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內(nèi)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專利修改超范圍的立法本意
(一)專利修改超范圍的立法目的
(二)修改超范圍判斷規(guī)則的流變
(三)不同修改情形下判斷規(guī)則的差異
二、專利修改超范圍在審查和審判中的齟齬
(一)修改超范圍在審查和審判中的判斷
(二)修改超范圍在審查和審判中的齟齬
(三)審查和審判中齟齬的原因
三、專利修改超范圍判斷規(guī)則的域外借鑒
(一)日本“技術貢獻判斷論”
(二)歐洲“直接、毫無疑義地導出”
(三)美國“書面描述原則”
(四)臺灣地區(qū)“直接且無歧義得知”
四、對我國專利修改超范圍判斷規(guī)則的修正
(一)嚴苛的“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
(二)缺位的“支持性”
(三)寬松的“直接、明確推導”
(四)修改超范圍判斷規(guī)則的修正
結語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二、外文文獻
后記
本文編號:3791679
【文章頁數(shù)】:49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內(nèi)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專利修改超范圍的立法本意
(一)專利修改超范圍的立法目的
(二)修改超范圍判斷規(guī)則的流變
(三)不同修改情形下判斷規(guī)則的差異
二、專利修改超范圍在審查和審判中的齟齬
(一)修改超范圍在審查和審判中的判斷
(二)修改超范圍在審查和審判中的齟齬
(三)審查和審判中齟齬的原因
三、專利修改超范圍判斷規(guī)則的域外借鑒
(一)日本“技術貢獻判斷論”
(二)歐洲“直接、毫無疑義地導出”
(三)美國“書面描述原則”
(四)臺灣地區(qū)“直接且無歧義得知”
四、對我國專利修改超范圍判斷規(guī)則的修正
(一)嚴苛的“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
(二)缺位的“支持性”
(三)寬松的“直接、明確推導”
(四)修改超范圍判斷規(guī)則的修正
結語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
二、外文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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