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未按時繳納案件受理費,是否過期作廢?
發(fā)布時間:2021-08-05 18:00
<正>《工友》編輯部:因為公司拖欠我2016年度的勞務(wù)報酬,我曾于2018年1月9日向法院提交過訴狀,要求責(zé)令公司支付。后由于我沒有按照法院的通知在七日內(nèi)繳納案件受理費,而被法院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近日,我再次持欠條向公司索要時,公司卻以從2016年至今超過三年,已經(jīng)過期作廢為由拒絕支付。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王麗娟
【文章來源】:工友. 2020,(06)
【文章頁數(shù)】:2 頁
本文編號:332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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