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應進行綜合性判斷
發(fā)布時間:2021-04-19 06:07
<正>善意取得制度是關于物權變動的重要規(guī)則,用以維護交易安全。我國現行法確立了不動產抵押和動產抵押雙重抵押體系,在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判斷中,由于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力和公信力,在通常情形下,受讓人具有信賴登記內容的合理性,受讓人基于對登記內容的信賴就應為善意的。但實踐中,對于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認定仍是一個綜合判斷的過程。
【文章來源】:法人. 2020,(08)
【文章頁數】:4 頁
【文章目錄】: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評議意見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前提是不動產登記存在錯誤。
二、對于善意要件的認定。
三、認定善意以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為判斷時點。
本文編號:3146992
【文章來源】:法人. 2020,(08)
【文章頁數】: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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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評議意見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前提是不動產登記存在錯誤。
二、對于善意要件的認定。
三、認定善意以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為判斷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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