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有理由相信”——對《民法總則》第172條的評析
發(fā)布時間:2021-03-21 02:03
對《民法總則》第172條規(guī)定的"有理由相信"的理解,僅僅從單方面、個人的、主觀的立場出發(fā),來考慮相對人是否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行為人是否具有代理權的問題是不夠的,不成立的。是否有理由,是法官在訴訟中的判斷,并非是相對人認為其有理由,而是法官認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這種有理由的判斷,不僅是訴訟程序上對雙方當事人主張、陳述、抗辯、舉證、質證、辯論的判斷,而更是一種在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與之實施的法律行為符合實體法規(guī)范上規(guī)定要素的判斷結果。有理由相信是考慮法律行為雙方的利害關系以及相關各方面的事項之后,依據社會一般觀念應當認為是妥當?shù)睦碛伞1疚恼J為應該從社會的、客觀的立場出發(fā),全面分析考察各方面事項,判斷相對人是否有理由相信。
【文章來源】:法律適用.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說明
二、實務中對“有理由相信”認知的基本狀態(tài)
(一)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對“有理由”無明確的規(guī)定
(二)對具體案件的審理存在差異
三、國內學說對“有理由相信”認知的爭論
四、基于實體規(guī)范判斷的“有理由相信”
(一)有理由實為源自臺灣地區(qū)、日本判例中的用語,而非域外立法用語
(二)有理由相信是法官在訴訟中判斷表見代理是否成立的結論,并非是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一部分
(三)在訴訟程序中對有理由的審查,是僅限基于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及理由,或是基于當事人對于請求以及答辯的事實與理由具體化的過程中,進行嚴密的、慎重的有理由審查
五、結語
本文編號:3092103
【文章來源】:法律適用.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說明
二、實務中對“有理由相信”認知的基本狀態(tài)
(一)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對“有理由”無明確的規(guī)定
(二)對具體案件的審理存在差異
三、國內學說對“有理由相信”認知的爭論
四、基于實體規(guī)范判斷的“有理由相信”
(一)有理由實為源自臺灣地區(qū)、日本判例中的用語,而非域外立法用語
(二)有理由相信是法官在訴訟中判斷表見代理是否成立的結論,并非是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一部分
(三)在訴訟程序中對有理由的審查,是僅限基于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及理由,或是基于當事人對于請求以及答辯的事實與理由具體化的過程中,進行嚴密的、慎重的有理由審查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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