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穎性審查中慣用手段直接置換的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1-02-12 01:27
<正>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新穎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xiàn)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專利審查指南(以下稱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節(jié)"審查基準"規(guī)定:判斷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有無新穎性,應當以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為基準。為有助于掌握該基準,指南進一步給出了新穎性判斷中幾種常見的情形,包括:相同內容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具體(下位)概念與一般(上位)概念;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數(shù)值和數(shù)值范圍;包含性能、參數(shù)、用途或者制備方法等特征的產品
【文章來源】:中國科技信息. 2020,(19)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需要考慮的幾個問題
案例分析
小結
本文編號:303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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