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坐惡法豈能死灰復燃——論《侵權(quán)責任法》第87條及民法典編纂中的高空拋物責任
發(fā)布時間:2021-01-26 14:01
我國目前的高空拋物責任制度在不能確定加害人時,規(guī)定由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quán)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做法,既違反了自己責任原則,又無法以替代責任理論進行合理解釋,結(jié)果導致無辜之人擔責,它與我國傳統(tǒng)的連坐制度并無二致!肚謾(quán)責任法》第87條規(guī)定的高空拋物責任既不是侵權(quán)責任,也不符合公平責任的要求,該條規(guī)定還存在舉證責任倒置不合理、混淆了行為致害與物件損害、引發(fā)被告不適格等問題。對于加害人不明且建筑物管理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高空拋物事件,應通過社會保障制度、保險制度等侵權(quán)責任法以外的制度來解決受害者的救濟問題!睹穹ǖ洌ú莅福返1254條的內(nèi)容要么不合理,要么重復,整體上沒有保留的必要。
【文章來源】: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 2020,35(03)
【文章頁數(shù)】:12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侵權(quán)責任法》中的補償[J]. 張新寶,宋志紅. 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0(03)
[2]拋擲物致人損害的責任[J]. 王利明. 政法論壇. 2006(06)
本文編號:3001238
【文章來源】: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 2020,35(03)
【文章頁數(shù)】:12 頁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侵權(quán)責任法》中的補償[J]. 張新寶,宋志紅. 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0(03)
[2]拋擲物致人損害的責任[J]. 王利明. 政法論壇. 2006(06)
本文編號:30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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