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貫民商:職務代理的構造邏輯與規(guī)范表達——《民法總則》第170條釋評
發(fā)布時間:2020-12-22 04:07
職務代理是一項傳統(tǒng)的商事代理制度。職務代理權源于被代理人的意定授權,但其范圍和類型受到法律規(guī)定的限制,被代理人承受職務代理行為的效果是法律規(guī)定的結果。我國《民法總則》第170條系以民商合一理念為指導,首次在民法典總則編中明確規(guī)定了職務代理規(guī)范。在制度功能上,該規(guī)范有助于統(tǒng)一司法裁判。但基于職務代理制度的商事屬性,該條第1款的適用范圍需被限縮,與職務代理有關的商事登記制度還需完善,職務代理權類型還需細化。同時,該條第2款是職務代理制度的特殊規(guī)范,適用時應注意它與表見代理和普通無權代理的區(qū)分。未來可在《商法通則》中通過建構統(tǒng)一的商事登記規(guī)范和對職務代理權的類型化處理,完善職務代理制度。
【文章來源】: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0年01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0 頁
【文章目錄】:
一、職務代理的基本邏輯
(一)職務代理權的性質
(二)職務代理的制度構造
二、我國的職務代理制度: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
(一)《民法通則》時期的學說及實踐
1.《民法通則》第43條的學理爭議
2.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對“職務代理”的理解】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法通則》第43條的路徑】
(二)《民法總則》第170條的發(fā)展
三、《民法總則》第170條第1款的不足
(一)主體范圍的不當擴張
1.職務代理應僅適用于商事組織
2.應對“工作人員”的范圍做限縮解釋
(二)職務代理權載體的缺失
(三)對職務代理權的不當限制
(四)小結
四、《民法總則》第170條第2款的本質
(一)《民法總則》第170條第2款不是表見代理規(guī)范
1.二者的適用范圍和構成要件不同
2.二者在體系解釋上的困難
(二)與《民法總則》第171條無權代理規(guī)范的關系
(三)《民法總則》第170條第2款的本質
五、職務代理的立法補漏:以民商二元關系為基礎
六、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法定代表人的越權代表行為[J]. 朱廣新. 中外法學. 2012(03)
[2]兩種類型,一種構造? 《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句的解釋[J]. 張家勇. 中外法學. 2012(02)
[3]以職務代理完善我國代理制度——以公司交易實踐為視角[J]. 劉靜波. 新疆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2(02)
[4]商法通則:中國商事立法的應然選擇(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法通則》建議稿)[J]. 樊濤. 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8(03)
[5]論中國商法的立法模式(下)——兼論《商法通則》的立法問題[J]. 苗延波. 法學評論. 2008(02)
[6]“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規(guī)則適用難題探析[J]. 顧建亞. 學術論壇. 2007(12)
[7]商法通則統(tǒng)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 楊繼. 法學. 2006(04)
[8]商事通則:超越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J]. 王保樹. 法學研究. 2005(01)
[9]理性的困惑:請求權競合理論解構——兼評我國《合同法》第122條[J]. 周清林. 現(xiàn)代法學. 2003(01)
[10]職務代理初探[J]. 尹西明. 河北法學. 1998(05)
本文編號:2931104
【文章來源】: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0年01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0 頁
【文章目錄】:
一、職務代理的基本邏輯
(一)職務代理權的性質
(二)職務代理的制度構造
二、我國的職務代理制度: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
(一)《民法通則》時期的學說及實踐
1.《民法通則》第43條的學理爭議
2.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對“職務代理”的理解】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法通則》第43條的路徑】
(二)《民法總則》第170條的發(fā)展
三、《民法總則》第170條第1款的不足
(一)主體范圍的不當擴張
1.職務代理應僅適用于商事組織
2.應對“工作人員”的范圍做限縮解釋
(二)職務代理權載體的缺失
(三)對職務代理權的不當限制
(四)小結
四、《民法總則》第170條第2款的本質
(一)《民法總則》第170條第2款不是表見代理規(guī)范
1.二者的適用范圍和構成要件不同
2.二者在體系解釋上的困難
(二)與《民法總則》第171條無權代理規(guī)范的關系
(三)《民法總則》第170條第2款的本質
五、職務代理的立法補漏:以民商二元關系為基礎
六、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法定代表人的越權代表行為[J]. 朱廣新. 中外法學. 2012(03)
[2]兩種類型,一種構造? 《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第3句的解釋[J]. 張家勇. 中外法學. 2012(02)
[3]以職務代理完善我國代理制度——以公司交易實踐為視角[J]. 劉靜波. 新疆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2(02)
[4]商法通則:中國商事立法的應然選擇(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法通則》建議稿)[J]. 樊濤. 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8(03)
[5]論中國商法的立法模式(下)——兼論《商法通則》的立法問題[J]. 苗延波. 法學評論. 2008(02)
[6]“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規(guī)則適用難題探析[J]. 顧建亞. 學術論壇. 2007(12)
[7]商法通則統(tǒng)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 楊繼. 法學. 2006(04)
[8]商事通則:超越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J]. 王保樹. 法學研究. 2005(01)
[9]理性的困惑:請求權競合理論解構——兼評我國《合同法》第122條[J]. 周清林. 現(xiàn)代法學. 2003(01)
[10]職務代理初探[J]. 尹西明. 河北法學. 1998(05)
本文編號:29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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