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債權讓與之限制
發(fā)布時間:2020-08-28 08:42
我國學界關于債權讓與問題的探討,基本集中在債權讓與行為的性質、債權讓與通知、債權多重讓與等問題上,而對于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但書所規(guī)定的不得讓與債權,卻甚少探討其內涵與邊界,并且,對于不得讓與的債權,以類型化歸納作為解釋其含義的方式,更多的是一種經(jīng)驗的總結,其嚴謹性有待商榷。并且,對于轉讓上述債權的合同效力,《合同法》也缺少相應規(guī)定予以明確,而基于解釋論層面的研究,轉讓上述不得讓與之債權的合同效力并不一致,需要針對不同情形進行討論,而這種討論過程就是對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但書進行解釋與豐富的過程。本文共分為六個部分,第一章主要以案例中產(chǎn)生的具體問題,引出本文研究的內容之所在,通過具有代表性的四個小問題大致勾勒出本文的研究范圍;第二章主要是針對《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展開,首先歸納國內外學說及現(xiàn)有立法例對此的界定,并進行評析與反思,并提出本文的解釋對策;第三章主要針對《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展開,從其內涵與讓與效力層面對其進行解釋上的重構;第四章則針對《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進行討論,主要從規(guī)范目的著手,對于適用本條規(guī)范與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適用關系進行研究,并就違反第七十九條第(三)項的債權轉讓合同之效力進行探討;第五章主要對于《合同法》雖然未予規(guī)定、卻同樣屬于可讓與性存在一定限制的將來債權進行探討,首先介紹其內涵與外延,再對其在國內外立法例、學說及判例中的可讓與性進行研究,分析其發(fā)展趨勢,再對于我國法中的將來債權讓與進行分析;最后一部分在總結本文結論的基礎上,對本文開始時提出的問題得出結論,并且就我國《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次審議稿)對于相關條文的設置提出建議,期望能為相關規(guī)范的完善與充實略有助益。
【學位單位】:南京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9
【中圖分類】:D923.6
【學位單位】:南京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年份】:2019
【中圖分類】: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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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鄭一s
本文編號:280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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