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權利有效性司法判定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8-10 11:20
【摘要】:隨著我國創(chuàng)新能力的不斷提升,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成果的不斷豐富,隨之而來的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數(shù)量的逐年上升。知識產權糾紛中多伴隨知識產權效力的爭議,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實踐,僅國家知識產權局下設的“兩委”有權力對知識產權的效力作出判定。知識產權侵權之訴中,被告提出權利無效宣告,法院在知識產權有效性確定前一般需中止侵權訴訟,待行政判定生效再繼續(xù)侵權之訴的審理。這便造成了知識產權訴訟程序的延宕,致使該類糾紛解決的效率低下,不利于權利人和被訴侵權人權利的保護。雖然相關司法解釋賦予法官是否中止訴訟程序的自由裁量權,但并不能徹底解決侵權訴訟程序拖延問題。域外多以由法院在侵權之訴中對知識產權效力作出判定來回應該問題。本文擬討論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引入權利有效性司法判定制度。首先,本文將對實踐中存在的知識產權訴訟程序拖沓問題進行闡明,并以此為基礎繼續(xù)探討我國引入司法判定制度的可能性與困境。其次,文章將著重對知識產權有效性的界定和知識產權有效性司法判定制度的概念、性質等進行理論探討,為構建司法判定制度提供理論支撐。之后,文章將會對我國引入該制度所面臨的具體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比如知識產權權利的技術性和專業(yè)性等特征使司法判定所面臨的專業(yè)問題識別難題。然后,以此為導向在第四章介紹以日本、我國臺灣地區(qū)以及美國等域外司法判定制度的具體運行狀況和利弊。最后,著重闡述我國知識產權權利有效性司法判定制度的具體構建,配套制度的選擇以及司法判定模式和既判力限縮問題。
【學位授予單位】:華僑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4
本文編號:2788015
【學位授予單位】:華僑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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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78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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