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絡侵權治理中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及其破解
本文選題:通知移除制度 切入點:避風港 出處:《法學》2015年01期
【摘要】: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合格通知后,會及時移除相關侵權內(nèi)容,這是通知移除制度有效實施的預設前提。然而,事實表明,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后往往并未積極移除侵權內(nèi)容。這導致了通知移除制度未能如立法者所預期般有效抑制網(wǎng)絡侵權的發(fā)生。通知移除制度局限性的直接原因在于,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在權衡守法和違法的成本與收益后,往往選擇寧可違法,也不愿移除侵權內(nèi)容。該"選擇性守法"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又根源于通知移除制度本身存在的設計缺陷,即違背了"任何人不得為自己的法官"的基本程序正義原則。此種制度設計的產(chǎn)生原因在于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對傳統(tǒng)法律救濟途徑造成的沖擊。破解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可從扭轉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對傳統(tǒng)法律救濟途徑的影響、改變通知移除制度的設計缺陷、增加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違法成本以及發(fā)揮"知道"規(guī)則的替代性作用等方面加以考慮。
[Abstract]:Upon receipt of the notification of eligibility,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will remove the relevant infringement content in a timely manner, which is the precondition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otice removal system. However, facts have shown that, After receiving the notice, the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often does not actively remove the infringing content. This causes the notice removal system to be unable to restrain the occurrence of the network infringement as effectively as the legislator expected. The direct reason for the limitation of the notice removal system is that, Based on the needs of their own interests,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after weighing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law-abiding and illegal, often choose to violate the law rather than remove the infringing content. Also rooted in the design defects of the notice removal system itself, That is, it violates the basic procedural justice principle of "no one shall be a judge for himself". The reason for the design of such a system lies in the impac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on traditional legal remedies. It can be considered from the aspects of reversing the influence of Internet technology on traditional legal remedies, changing the design defects of notice removal system, increasing the illegal cost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and giving play to the alternative role of "know" rules.
【作者單位】: 寧波大學法學院;
【基金】:作者主持的浙江省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課題“論自媒體時代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歸責基礎”(項目編號:14NDJC058YB)的成果之一
【分類號】:D923.41
【參考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8條
1 楊立新;李佳倫;;論網(wǎng)絡侵權責任中的反通知及效果[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年02期
2 楊福忠;;公民網(wǎng)絡匿名表達權之憲法保護——兼論網(wǎng)絡實名制的正當性[J];法商研究;2012年05期
3 韓寧;;微博實名制之合法性探究——以言論自由為視角[J];法學;2012年04期
4 羅莉;;論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chǎn)權法中的引進及實施[J];法學;2014年04期
5 劉明江;;“先審后播”對視頻網(wǎng)站過錯認定的影響[J];電子知識產(chǎn)權;2013年04期
6 周永坤;;網(wǎng)絡實名制立法評析[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02期
7 陸地;;中國視頻網(wǎng)站盈利的拐點何時到來?[J];視聽界;2011年04期
8 徐偉;;通知移除制度的重新定性及其體系效應[J];現(xiàn)代法學;2013年01期
【共引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0條
1 胡智鋒;王錕;劉俊;李偉娟;馬繼飆;唐山立;魯力立;張靜;;2011年中國電視研究論文述評[J];當代電影;2012年03期
2 魏玲;;淺論網(wǎng)絡實名制與憲法言論自由[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3年03期
3 梅傳強;賀洪波;;通過微博維權預防群體性事件之研究[J];法商研究;2013年02期
4 尹建國;;美國網(wǎng)絡信息安全治理機制及其對我國之啟示[J];法商研究;2013年02期
5 蔡斐;;2012年中國新聞傳播法研究綜述[J];國際新聞界;2013年01期
6 陳曦;李鋼;;網(wǎng)絡實名制的身份確認與制度演化[J];重慶社會科學;2013年07期
7 孫平;李國煒;;論網(wǎng)絡個人信息保護——以網(wǎng)絡預約診療服務為例[J];法學;2013年09期
8 王利明;;論網(wǎng)絡侵權中的通知規(guī)則[J];北方法學;2014年02期
9 周良慧;;論我國個人網(wǎng)絡信息保護的立法改進[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13年06期
10 王緒慧;;韓國網(wǎng)絡實名制發(fā)展脈絡及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4年15期
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1條
1 徐偉;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理論基礎研究[D];吉林大學;2013年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10條
1 劉程程;中國網(wǎng)絡電視臺(CNTV)經(jīng)營策略研究[D];中南民族大學;2012年
2 邵崢敏;解釋論視野下的網(wǎng)絡侵權責任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2年
3 裴曉萌;論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成立與承擔[D];吉林大學;2013年
4 原建芳;付費視頻網(wǎng)站的傳播困境與思考[D];山東師范大學;2013年
5 林曉峰;論網(wǎng)絡服務商的版權侵權問題[D];蘭州大學;2013年
6 李文琦;網(wǎng)絡侵權責任研究[D];廣東商學院;2013年
7 趙川;互聯(lián)網(wǎng)搜索提示中的侵權責任研究[D];廣東商學院;2013年
8 趙曼;微博實名制研究[D];內(nèi)蒙古大學;2013年
9 何中龍;網(wǎng)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商標侵權責任研究[D];華南理工大學;2013年
10 侯繼冰;微博“實名制”對網(wǎng)民意見表達影響研究[D];河北大學;2013年
【二級參考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0條
1 王利明;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J];比較法研究;2003年05期
2 周強;;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以《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第3款為中心[J];北京政法職業(yè)學院學報;2011年01期
3 趙秉志,許成磊;侵犯注冊商標權犯罪問題研究[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2年03期
4 高山冰;;美國視頻網(wǎng)站Hulu的競爭策略及啟示[J];電視研究;2010年07期
5 胡泳;;人人都知道你是一條狗[J];讀書;2006年01期
6 楊立新;李佳倫;;論網(wǎng)絡侵權責任中的通知及效果[J];法律適用;2011年06期
7 江國華;;我國公民非典型參與及其文化隱喻——以個案為研究視角[J];法商研究;2010年02期
8 梅夏英;劉明;;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侵權中的提示規(guī)則[J];法學雜志;2010年06期
9 王遷;;《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避風港”規(guī)則的效力[J];法學;2010年06期
10 徐偉;;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之質疑[J];法學;2012年05期
相關重要報紙文章 前1條
1 中國政法大學 李強;[N];光明日報;2010年
【相似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0條
1 李振;郭德忠;;淺論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問題[J];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02期
2 熊敏瑞;;論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地位[J];法制與社會;2008年24期
3 周彬彬;;試論“人肉搜索”糾紛中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J];信息網(wǎng)絡安全;2008年10期
4 章立萍;;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的判定原則[J];東方法學;2009年01期
5 劉學義;;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分析[J];新聞界;2010年01期
6 陳錦川;;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過錯認定研究[J];人民司法;2010年17期
7 芮松艷;;論內(nèi)容合作關系下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性質[J];電子知識產(chǎn)權;2011年07期
8 薛虹;;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中介責任“避風港”的比較研究[J];中國版權;2011年04期
9 薛虹;;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中介責任構成的比較研究[J];中國版權;2011年05期
10 周迪;劉林;;淺析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J];商品與質量;2011年S9期
相關會議論文 前2條
1 宋紅波;;論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A];2009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知識產(chǎn)權專業(yè)委員會年會暨中國律師知識產(chǎn)權高層論壇論文集(下)[C];2009年
2 范圍;;BBS網(wǎng)站在“人肉搜索”侵權中承擔的法律責任[A];當代法學論壇(2011年第4輯)[C];2011年
相關重要報紙文章 前10條
1 記者 謝文英;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包括哪些尚須明確[N];檢察日報;2009年
2 喬新生;規(guī)范網(wǎng)絡選擇權刻不容緩[N];法制日報;2010年
3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姚建軍;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程度辨析[N];人民法院報;2011年
4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姚建軍;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注意義務程度辨析[N];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2012年
5 上海大學知識產(chǎn)權學院副院長、教授 許春明;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認定[N];上海法治報;2012年
6 張偉剛 人民法院報社;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合理注意義務分析[N];人民法院報;2014年
7 韓翠銀 陶光輝 孫銀生;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法律規(guī)制[N];江蘇法制報;2006年
8 記者 郭宏鵬 黃輝;“網(wǎng)絡水軍”跟帖屬惡意[N];法制日報;2011年
9 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 喬新生;杜絕網(wǎng)絡謠言可以嘗試“休克療法”[N];人民法院報;2012年
10 記者 周斌 見習記者 蔣皓;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教唆幫助侵權負連帶責任[N];法制日報;2012年
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1條
1 張世柱;數(shù)字時代網(wǎng)路環(huán)境中合理使用原則之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8年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10條
1 李東;論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侵權內(nèi)容的消除義務[D];黑龍江大學;2011年
2 孫欣欣;我國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研究[D];遼寧大學;2012年
3 周亮亮;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研究[D];河北經(jīng)貿(mào)大學;2012年
4 陳丹丹;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研究[D];安徽財經(jīng)大學;2013年
5 邱文青;在線版權實施: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和責任[D];中國政法大學;2013年
6 劉慶龍;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研究[D];長春工業(yè)大學;2013年
7 劉思琦;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探析[D];西南政法大學;2013年
8 謝青;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相關案例分析[D];蘭州大學;2010年
9 嚴軍;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人身侵權之過錯研究[D];上海交通大學;2011年
10 錢騰飛;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研究[D];廣東商學院;2011年
,本文編號:1688774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minfalunwen/16887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