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總則編“法律行為”一章學者建議稿的編寫說明
本文選題:民法典 切入點:民法總則 出處:《法學研究》2015年06期
【摘要】:民法典總則編之中,法律行為制度的設計,不論是體系結(jié)構還是具體條文的編寫,都對民法整體功能具有核心價值。法律行為得以建立的法思想淵源,是人文主義革命以來得以確立的民事主體對于自己權利義務甚至法律責任的選擇權和決定權。按照這種法思想確立的意思自治原則,在確定法律行為整體結(jié)構和具體制度上發(fā)揮決定性作用。我國現(xiàn)有立法在法律行為理論的接受方面的主要不足,恰恰在于未能全面地接受法律行為制度的法思想基礎,因而在現(xiàn)行立法的制度體系和條文設計中未能全面貫徹法律行為理論。現(xiàn)行立法在行為主體的類型劃分方面存在不足,F(xiàn)行立法在貫徹作為民法基本權利類型的支配權和請求權的劃分方面,只承認請求權的法律行為根據(jù),而不承認支配權的法律行為根據(jù),在關于現(xiàn)代人事關系、人身關系方面,未能接受法律行為作為根據(jù)。這些缺陷應當在編纂民法典總則編時予以彌補。
[Abstract]:In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Code, the design of the system of legal acts, whether the system structure or the preparation of specific provisions, is of core value to the overall function of civil law. It is the choice and decision of the civil subject about his own rights, duties and even legal liability, which has been established since the humanism revolution,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will established by this kind of legal thought, It plays a decisive role in determining the overall structure and specific system of legal act. The main deficiency of our existing legislation in accepting the theory of legal act lies in its failure to fully accept the legal ideological basis of the legal act system. Therefore, the theory of legal behavior has not been fully implemented in the system and design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There are shortcomings in the classification of the types of subjects in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and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has been used as the type of basic rights in civil law. The division of the power of control and the right of claim, Recognizing only the legal basis of the right of claim, but not the legal basis of the right of control, with regard to modern personnel relations and personal relations, Failure to accept legal acts as a basis. These deficiencies should be remedied in the codification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作者單位】: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分類號】: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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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65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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