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電子商務(wù)合同中的消費(fèi)者反悔權(quán)——以《消費(fèi)者權(quán)益保護(hù)法》第25條的理解與司法適用為重點(diǎn)
本文選題:消費(fèi)者權(quán)益 切入點(diǎn):冷靜期 出處:《法律適用》2015年06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我國于2013年10月25日對(duì)《消費(fèi)者權(quán)益保護(hù)法》進(jìn)行了第2次修改后新增"消費(fèi)者反悔權(quán)"條款,賦予特定消費(fèi)者7天無理由退貨的權(quán)利。然而,該制度實(shí)施1年來適用情形卻并不樂觀,投訴案件和咨詢量高居不下。本文從"7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現(xiàn)實(shí)適用狀況入手,分析認(rèn)為該制度投訴案件和咨詢量高居不下的原因在于各方對(duì)此規(guī)定的理解和適用存在分歧。本文結(jié)合"7日無理由退貨"條款,以典型電商模式創(chuàng)新為個(gè)案,對(duì)該制度適用的主客體范圍、退貨條件之"商品完好"的認(rèn)定、退貨處理周期等該制度的落實(shí)情況進(jìn)行了分析和闡釋,并且還對(duì)預(yù)售商品是否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制度進(jìn)行了有針對(duì)性的探討。
[Abstract]:China in October 25, 2013 on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has been amended for the second time after the new "consumer's right" clause, given the consumer 7 days no reason to return rights. Howev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of 1 years applicable situation is not optimistic, complaints and advisory capacity remains high. With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is article from the 7 days no reason to return the system, analysts believe that the reasons for the system of complaints and advisory capacity remains high in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e parties to this prescribed differences. According to the 7 days no reason to return "clause, with typical 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 as a case, the object scope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That return conditions the goods in good condition, the implementation period of the return processing system has been analyzed and explained, and also the pre-sale for 7 days no reason to return the system were targeted Discussion.
【作者單位】: 北京大學(xué)法學(xué)院;
【分類號(hào)】:D923.8
【參考文獻(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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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hào):156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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