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行為中的“惡意”分析——以司法裁判為視角
發(fā)布時間:2017-10-14 23:34
本文關(guān)鍵詞:惡意串通行為中的“惡意”分析——以司法裁判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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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析司法裁判,惡意串通行為被廣泛適用,但在主觀“惡意”的裁判上存在問題。認(rèn)定惡意串通行為人的“惡意”,應(yīng)堅(jiān)持意思主義,即當(dāng)事人明知其惡意串通行為會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且具有故意、積極追求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受故意的限制,行為人過失的串通不具有“惡意”。串通行為無效的原因在于該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并非其具有主觀上的“惡意”。最后,惡意串通行為的“惡意”非以獲利為必要。
【作者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xué);
【關(guān)鍵詞】: 惡意串通 司法裁判 惡意 損害 獲利
【分類號】:D923
【正文快照】: 一、問題的提出在司法審判中,法官適用“惡意串通”行為裁判的狀況大致如下:一、認(rèn)定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無效;二、不存在惡意串通或要求依據(jù)惡意串通行為認(rèn)定法律行為無效的主張缺乏證據(jù)證明而不予支持。此兩種情況在司法裁判中的,
本文編號:103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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