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青少年學生志愿服務立法自愿性與義務性規(guī)定的法理基礎
發(fā)布時間:2024-02-04 17:06
繼大學生"被志愿"現(xiàn)象之后,法律政策層面出現(xiàn)了志愿服務學分化的規(guī)定,引發(fā)了志愿服務自愿性與義務性的悖論之爭。這場爭議的實質是公民參與志愿服務的意思自治與國家權力的強制干預之間的張力。采用憲法規(guī)范的擴張性解釋方法、通過基本權利功能的視角,經分析發(fā)現(xiàn),政治自由、社會權以及平等權可以成為志愿服務立法源頭性問題——合憲性的依據(jù),但是難以證成其義務性規(guī)范的合憲性。不過,對于青少年學生這一特殊主體,志愿服務的實踐育人功能從教育權的角度為二者的并存尋找到了依據(jù)。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青少年學生志愿服務的“自愿性”與“義務性”的悖論之爭
二、問題的實質:意思自治與國家強制并存是否正當合法?
三、志愿服務立法的憲法依據(jù)
(一)憲法第24條、第42條是志愿服務立法的憲法依據(jù)嗎?
(二)志愿服務立法的憲法依據(jù)——基本權利擴張解釋的視角
四、基本權利功能視角下志愿服務自愿性與義務性規(guī)范的合憲性分析
(一)自愿性規(guī)范的合憲性分析
(二)義務性規(guī)范的合憲性分析
(三)青少年學生自愿性與義務性規(guī)范的合憲性分析
五、問題的回應:“絕對”的自愿性與“相對”的義務性
本文編號:3895564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青少年學生志愿服務的“自愿性”與“義務性”的悖論之爭
二、問題的實質:意思自治與國家強制并存是否正當合法?
三、志愿服務立法的憲法依據(jù)
(一)憲法第24條、第42條是志愿服務立法的憲法依據(jù)嗎?
(二)志愿服務立法的憲法依據(jù)——基本權利擴張解釋的視角
四、基本權利功能視角下志愿服務自愿性與義務性規(guī)范的合憲性分析
(一)自愿性規(guī)范的合憲性分析
(二)義務性規(guī)范的合憲性分析
(三)青少年學生自愿性與義務性規(guī)范的合憲性分析
五、問題的回應:“絕對”的自愿性與“相對”的義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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