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立法目的的波動化及其定位回歸
發(fā)布時間:2023-05-11 00:24
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出臺,到《刑事訴訟法》最終確立,各類規(guī)范性文件中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目的規(guī)定呈現(xiàn)明顯的波動化:由一元化的"繁簡分流,提升訴訟效率"到"及時有效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多元化并存,然后是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不予提及,作模糊化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立法目的的波動化導致了諸多理論弊端,也造成了一些實踐困境。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目的應該進行定位回歸,將其立法目的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的立法目的是繁簡分流,提升訴訟效率;第二層次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程序和實體處理上的寬嚴相濟;第三層次的立法目的是探索推進實質(zhì)性的控辯協(xié)商。
【文章頁數(shù)】:13 頁
【文章目錄】: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立法目的波動化表現(xiàn)及其評析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波動化立法目的的理論弊端
(一)違背了立法技術的規(guī)范要求,不利于指導司法機關的操作實踐
(二)導致學術研究的目標不明確、不具體,缺乏針對性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立法目的波動化所導致的實踐困境
(一)實踐中忽視了刑事訴訟程序法的獨立價值
(二)阻礙了控辯雙方甚至法院之間的協(xié)商合作關系
(三)不利于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程序和實體規(guī)定
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立法目的的定位回歸
(一)第一層次目的:繁簡分流,提升訴訟效率
(二)第二層次目的:保障程序和實體處理上的寬嚴相濟
(三)第三層次目的:探索推進實質(zhì)性協(xié)商
五、結語
本文編號:3813787
【文章頁數(shù)】:13 頁
【文章目錄】: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立法目的波動化表現(xiàn)及其評析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波動化立法目的的理論弊端
(一)違背了立法技術的規(guī)范要求,不利于指導司法機關的操作實踐
(二)導致學術研究的目標不明確、不具體,缺乏針對性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立法目的波動化所導致的實踐困境
(一)實踐中忽視了刑事訴訟程序法的獨立價值
(二)阻礙了控辯雙方甚至法院之間的協(xié)商合作關系
(三)不利于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程序和實體規(guī)定
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立法目的的定位回歸
(一)第一層次目的:繁簡分流,提升訴訟效率
(二)第二層次目的:保障程序和實體處理上的寬嚴相濟
(三)第三層次目的:探索推進實質(zhì)性協(xié)商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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