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高等教育立法研究 ——基于立法制度的透析
發(fā)布時間:2021-08-11 08:03
美國是世界高等教育的強國,也是西方法律制度最為完備的國家;而美國高等教育立法反映的正是這兩個強項的結(jié)合。“美國高等教育立法研究——基于立法制度的透析”這一課題,便是運用教育學和法學的理論,從立法制度來對美國高等教育立法進行跨學科研究;這不僅可以拓展比較高等教育的理論視野,而且所選擇的立法制度分析點也有助于形成對我國有益的借鑒。 本文主要采用文獻法、統(tǒng)計法、比較法和訪談法等研究方法,在對目前國內(nèi)外相關資料進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礎上,確定本研究的起點。 本課題以“教育立法的重大事件與歷史發(fā)展的重大事件相結(jié)合”為標準,將美國高等教育立法的歷史劃分為3個時期:1492~1861年的“移植模仿時期”,1862~1957年的“創(chuàng)建特色時期”,1958~現(xiàn)在的“逐步完善時期”。從中可以發(fā)現(xiàn),高等教育的歷次大發(fā)展都與高等教育立法緊密相關;也即,美國高等教育史就是一部高等教育法治史。并且,從立法效力來看,美國高等教育立法所釋放的效力主要體現(xiàn)為資助、引導和管理三種。三種效力的整合,既表達了政府對美國高等教育發(fā)展的推動作用,又反映了美國高等教育對國家、社會的持續(xù)發(fā)展所起的促進作用。據(jù)此本文認為,正是...
【文章來源】: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187 頁
【學位級別】:博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導言
Ⅰ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演進與效力
1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演進
1.1 高等教育立法移植模仿時期(1492~1861年)
1.1.1 “殖民地”與高等教育立法
1.1.2 國家獨立與高等教育立法
1.2 高等教育立法特色創(chuàng)建時期(1862~1957年)
1.2.1 《莫里爾法》及其相關法案的立法
1.2.2 高等職業(yè)教育的立法
1.2.3 《1944年軍人適應法》及其有關法案的立法
1.2.4 《教育部法》的立法
1.3 高等教育立法逐步完善時期(1958~現(xiàn)在)
1.3.1 《1958年國防教育法》
1.3.2 《1965年高等教育法》及其有關法案
1.3.3 《教育部改組法》及其有關法案
1.3.4 90年代至今的系列高等教育改革法案
2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效力
2.1 資助效力
2.1.1 資助方式
2.1.2 資助效果
2.2 引導效力
2.2.1 引導方式
2.2.2 引導效果
2.3 管理效力
2.3.1 管理方式
2.3.2 管理效果
Ⅱ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制度解析與例示
3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制度解析
3.1 高等教育立法主體分解
3.1.1 高等教育立法機關
3.1.2 高等教育立法者個人
3.1.3 影響高等教育立法的組織
3.2 高等教育立法主體權(quán)限透視
3.2.1 高等教育立法機關的立法權(quán)限
3.2.2 高等教育立法者個人的立法權(quán)限
3.3 高等教育立法程序展示
3.3.1 高等教育成文法立法程序
3.3.2 高等教育判例法立法程序
4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制度例示
4.1 《莫里爾法》
4.1.1 《莫里爾法》的立法過程
4.1.2 《莫里爾法》的立法制度分析
4.2 “達特茅斯學院校董事會訴伍德沃德”
4.2.1 “達特茅斯學院校董事會訴伍德沃德”的立法過程
4.2.2 “達特茅斯學院校董事會訴伍德沃德”的立法制度分析
Ⅲ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特征及其對我國的思考
5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特征
5.1 高等教育立法體系的非單一性:成文法與判例法共生
5.1.1 成文法與判例法的含義
5.1.2 高等教育成文法與判例法的共生
5.1.3 高等教育立法體系非單一性的意義
5.2 高等教育立法機制的分權(quán)性:分立與制衡共存
5.2.1 高等教育立法中分權(quán)的含義
5.2.2 高等教育立法中分立與制衡的共存
5.2.3 高等教育立法機制分權(quán)性的意義
5.3 高等教育立法原則的實用性:客體的可操作性與可變性共有
5.3.1 高等教育立法客體可操作性與變化性的含義
5.3.2 高等教育立法客體可操作性與可變性的共有
5.3.3 高等教育實用性立法原則的意義
6 我國高等教育立法制度改革的思考
6.1 高等教育法文化的培育與發(fā)展
6.2 高等教育立法主體的專業(yè)化與職業(yè)化
6.3 高等教育立法程序的規(guī)范與健全
6.4 高等教育立法客體的可操作與修正
附錄: 美國教育部2002年度財政預算的日程安排
注釋及參考文獻
后記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中國首例大學生狀告學校行政訴訟案[J]. 田浩. 政府法制. 1999(12)
本文編號:3335801
【文章來源】: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市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187 頁
【學位級別】:博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導言
Ⅰ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演進與效力
1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演進
1.1 高等教育立法移植模仿時期(1492~1861年)
1.1.1 “殖民地”與高等教育立法
1.1.2 國家獨立與高等教育立法
1.2 高等教育立法特色創(chuàng)建時期(1862~1957年)
1.2.1 《莫里爾法》及其相關法案的立法
1.2.2 高等職業(yè)教育的立法
1.2.3 《1944年軍人適應法》及其有關法案的立法
1.2.4 《教育部法》的立法
1.3 高等教育立法逐步完善時期(1958~現(xiàn)在)
1.3.1 《1958年國防教育法》
1.3.2 《1965年高等教育法》及其有關法案
1.3.3 《教育部改組法》及其有關法案
1.3.4 90年代至今的系列高等教育改革法案
2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效力
2.1 資助效力
2.1.1 資助方式
2.1.2 資助效果
2.2 引導效力
2.2.1 引導方式
2.2.2 引導效果
2.3 管理效力
2.3.1 管理方式
2.3.2 管理效果
Ⅱ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制度解析與例示
3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制度解析
3.1 高等教育立法主體分解
3.1.1 高等教育立法機關
3.1.2 高等教育立法者個人
3.1.3 影響高等教育立法的組織
3.2 高等教育立法主體權(quán)限透視
3.2.1 高等教育立法機關的立法權(quán)限
3.2.2 高等教育立法者個人的立法權(quán)限
3.3 高等教育立法程序展示
3.3.1 高等教育成文法立法程序
3.3.2 高等教育判例法立法程序
4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制度例示
4.1 《莫里爾法》
4.1.1 《莫里爾法》的立法過程
4.1.2 《莫里爾法》的立法制度分析
4.2 “達特茅斯學院校董事會訴伍德沃德”
4.2.1 “達特茅斯學院校董事會訴伍德沃德”的立法過程
4.2.2 “達特茅斯學院校董事會訴伍德沃德”的立法制度分析
Ⅲ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特征及其對我國的思考
5 美國高等教育立法特征
5.1 高等教育立法體系的非單一性:成文法與判例法共生
5.1.1 成文法與判例法的含義
5.1.2 高等教育成文法與判例法的共生
5.1.3 高等教育立法體系非單一性的意義
5.2 高等教育立法機制的分權(quán)性:分立與制衡共存
5.2.1 高等教育立法中分權(quán)的含義
5.2.2 高等教育立法中分立與制衡的共存
5.2.3 高等教育立法機制分權(quán)性的意義
5.3 高等教育立法原則的實用性:客體的可操作性與可變性共有
5.3.1 高等教育立法客體可操作性與變化性的含義
5.3.2 高等教育立法客體可操作性與可變性的共有
5.3.3 高等教育實用性立法原則的意義
6 我國高等教育立法制度改革的思考
6.1 高等教育法文化的培育與發(fā)展
6.2 高等教育立法主體的專業(yè)化與職業(yè)化
6.3 高等教育立法程序的規(guī)范與健全
6.4 高等教育立法客體的可操作與修正
附錄: 美國教育部2002年度財政預算的日程安排
注釋及參考文獻
后記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中國首例大學生狀告學校行政訴訟案[J]. 田浩. 政府法制. 1999(12)
本文編號:3335801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lfsflw/3335801.html
教材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