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不動產登記的立法模式
發(fā)布時間:2021-04-27 05:35
不動產是關系到人類生存利益的重要財產。為保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上的權利進行登記是重要的保護手段。不動產登記制度是不動產物權法的最基本制度。自1987年開始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制度的改革之后,我國的不動產市場已經(jīng)有了極大的發(fā)展,但不動產登記的立法卻相對滯后。時至今日,除《物權法》規(guī)定外,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散見于《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擔保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之中;至于專門的不動產登記規(guī)則,除了國土資源部和建設部發(fā)布施行的《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這兩部部門規(guī)章之外,還沒有一部專門的不動產登記法。《物權法》已經(jīng)提出要建立統(tǒng)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而這一制度建立的前提和基礎是不動產登記機關的統(tǒng)一。本文以統(tǒng)一的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設置為主線,結合審查權限、賠償責任等對登記機關的影響,對不動產登記的立法模式進行研究和探討,以期能對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和結論外,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通過對不動產登記性質的分析,明確不動產登記兼具公、私法特質,但以私法性質為主。主張建立統(tǒng)一的不動產登...
【文章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4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不動產登記機關的確定與設置
(一) 關于不動產登記性質的學說分歧
(二) 承擔我國不動產登記職責主體的確定
(三) 對確立我國不動產登記機關的具體安排的設想
二、確定不動產登記機關審查權限的路徑
(一) 審查權限對登記機關的影響
(二) 不動產登記審查方式立法例考察
(三) 我國不動產登記審查模式的現(xiàn)狀分析
(四) 我國應采實質審查主義模式
三、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賠償責任
(一) 賠償責任規(guī)則對登記機關的影響
(二) 賠償?shù)男再|和歸責原則的確定
(三) 登記機關應承擔登記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
(四) 登記損害賠償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獲得救濟
四、設立賠償基金和確立內部追償制度
(一) 設立賠償基金和確立內部追償制度的意義
(二) 賠償基金的設立
(三) 內部追償?shù)拇_立
結論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不動產登記機關及其職責——兼評《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J]. 陳曉筠. 青海民族學院學報. 2008(03)
[2]房屋登記辦法[J].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報. 2008(07)
[3]試論建立不動產登記官制度的必要性——以房屋權屬登記為主[J]. 吳雨冰. 中國房地產. 2007(11)
[4]不動產登記審查的簡化和分化[J]. 李鳳章. 比較法研究. 2007(03)
[5]國家賠償制度多元化歸責體系之構建——兼論中國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J]. 樂虹,費艷穎,段志方. 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7(01)
[6]形式審查抑或實質審查——論不動產登記機關的審查義務[J]. 朱巖. 法學雜志. 2006(06)
[7]也論不動產登記錯誤的法律救濟[J]. 常鵬翱.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 2006(05)
[8]內容與形式之間:我國物權登記立法的完善[J]. 申衛(wèi)星. 中外法學. 2006(02)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J].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報. 2005(20)
[10]上虞市政府規(guī)定公證處為城市房地產抵押法定登記部門[J]. 范文豐. 中國公證. 2004(08)
碩士論文
[1]不動產登記審查方式研究[D]. 陽金花.湖南大學 2005
本文編號:3162872
【文章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4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不動產登記機關的確定與設置
(一) 關于不動產登記性質的學說分歧
(二) 承擔我國不動產登記職責主體的確定
(三) 對確立我國不動產登記機關的具體安排的設想
二、確定不動產登記機關審查權限的路徑
(一) 審查權限對登記機關的影響
(二) 不動產登記審查方式立法例考察
(三) 我國不動產登記審查模式的現(xiàn)狀分析
(四) 我國應采實質審查主義模式
三、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賠償責任
(一) 賠償責任規(guī)則對登記機關的影響
(二) 賠償?shù)男再|和歸責原則的確定
(三) 登記機關應承擔登記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
(四) 登記損害賠償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獲得救濟
四、設立賠償基金和確立內部追償制度
(一) 設立賠償基金和確立內部追償制度的意義
(二) 賠償基金的設立
(三) 內部追償?shù)拇_立
結論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不動產登記機關及其職責——兼評《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J]. 陳曉筠. 青海民族學院學報. 2008(03)
[2]房屋登記辦法[J].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報. 2008(07)
[3]試論建立不動產登記官制度的必要性——以房屋權屬登記為主[J]. 吳雨冰. 中國房地產. 2007(11)
[4]不動產登記審查的簡化和分化[J]. 李鳳章. 比較法研究. 2007(03)
[5]國家賠償制度多元化歸責體系之構建——兼論中國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J]. 樂虹,費艷穎,段志方. 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7(01)
[6]形式審查抑或實質審查——論不動產登記機關的審查義務[J]. 朱巖. 法學雜志. 2006(06)
[7]也論不動產登記錯誤的法律救濟[J]. 常鵬翱.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 2006(05)
[8]內容與形式之間:我國物權登記立法的完善[J]. 申衛(wèi)星. 中外法學. 2006(02)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J].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報. 2005(20)
[10]上虞市政府規(guī)定公證處為城市房地產抵押法定登記部門[J]. 范文豐. 中國公證. 2004(08)
碩士論文
[1]不動產登記審查方式研究[D]. 陽金花.湖南大學 2005
本文編號:316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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