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攬閱m2缺陷_論《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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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同時該條第2款又規(guī)定,“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立法法》第8條列舉了法律保留的十個事項,但這十;就立法法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在大多數實際部門的;劉賢君.《從立法法看我國行政立法之完善》.行政與;迫切制訂似乎就顯得不那么重要了;在研究我國的憲政體制論及權力的監(jiān)督與制約時,理論;由于某種原因導致立法活動違背立法目的,使立法無從;立法法雖有限地解決了立法活動
申請;同時該條第2款又規(guī)定,“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不在前款所列“規(guī)定”范圍內,對“規(guī)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章辦理”。應當說,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忠實地體現了憲法規(guī)定的真實意義,而立法法則將有權制定和發(fā)布行政規(guī)章的主體擴大為國務院各部、委員會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立法法的這一規(guī)定事實上使國務院無權制定行政規(guī)章部門,取得了制定行政資格的主體資格,明顯超越了憲法的現有規(guī)定。
《立法法》第8條列舉了法律保留的十個事項,但這十個事項要全部依靠權力機關制定法律,將無法適應現實的迫切需要,因此,在法律保留的這部分立法事項中,有一部分不能不授權給其他國家機關6,我們可以將可授權的部分稱為相對保留;有一部分事項則不能授權,必須由法律制定,不可授權的部分稱為絕對保留。《立法法》第9條列舉了絕對保留的事項,即:“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除此之外,第8條列舉的其他各項都可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尚未制定法律時,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但筆者認為,《立法法》這一條規(guī)定顯然對國務院授權立法的范圍過寬。對行政機關大規(guī)模的授權是不合適的,而且我國又沒有嚴格完善的監(jiān)控機制,容易導致行政機關濫用行政立法權,破壞國家法制的統一,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也與“職權法定”原則不相一致。 三、立法法制定過程存在的缺陷 (一)立法活動中的利益驅動現象。
就立法法而言,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在大多數實際部門的要求下開始著手起草這部法律的,各部門在實際工作中感到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立法權限劃分不清,因而強烈呼吁要制定一部立法法來解決這一問題。每一件立法的出現,都必然意味著某種國家權力的授予或重新分配,而權力則意味著某種潛在的利益,因而,對自身利益最大的追求,也就廣泛存在于立法過程之中,尤其是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在立法過程中就得到了淋漓盡致的體現。從刑事訴訟法關于律師介入時機的折衷規(guī)定所體現出的公安部門的強大勢力,到行政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問題的規(guī)定,莫不如此。與此相對照,事關絕大多數人利益的,也可以說是現代社會中最重要的法律——民法典卻遲遲不能出臺。當然,民法典所以遲遲不能制定,有多方的原因,但仔細分析,除了客觀方面原因外,它不會產生權力的賦予與分配或再分配,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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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賢君.《從立法法看我國行政立法之完善》.行政與法。2002年第1期
迫切制訂似乎就顯得不那么重要了。立法法關于立法權限的分配問題,也因涉及相關的權力及權力背后的利益而使問題尚未得到妥善解決。 (二)權力割據問題。
在研究我國的憲政體制論及權力的監(jiān)督與制約時,理論界無不受到三權分立理 論的強大影響,但是我們對三權分立理論的概念范疇、理論假設、分析工具和思維方法,卻鮮有批判和創(chuàng)新。在實際立法過程中,更多地體現出的是一種權力的割據而非權力的分立。立法法關于立法權限的規(guī)定,只有權力的分配,而沒有權力的制約,對當前所存在的權力割據現象非但沒有加以適當的控制,反而進一步使權力的割據合法化。由于權力本身的誘惑力及其背后所隱含的巨大利益,必然會進一步刺激有關部門試圖加入權力分配與再分配的行列,實現其預期利益。這也是不少地方不遺余力地爭取“計劃單列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等并非虛名的“名號”的真實原因。 (3)立法資源的浪費問題。
由于某種原因導致立法活動違背立法目的,使立法無從取得預期效果,甚至造成更為混亂的局面,即是立法資源的浪費。國家立法活動必須考慮到一個立法成本問題,如果一種立法不能產生其預期效果,或者立法僅僅是對已有法律的一種重新表述,那么,從經濟的角度看,無疑就是對有效立法資源的浪費。由于現行憲法體制所限,立法資源總處于某種稀缺的狀況,除立法法外,刑法、合同法等法律都出現同樣的問題。這兩大法典盡管都是非常必要而迫切的,但從具體內容看,以刑法典為例,實質性進步并不多,從總體上看,刑法典只是對已有刑事立法規(guī)范的簡單堆積;其次,刑法典的制定也沒有起到穩(wěn)定刑事規(guī)范的作用,以至無法實現立法的預期效益。刑法典的頒行不過幾年時間,卻已對它進行多次修訂就是例證。一些本應在刑法典中加以解決的問題如罪名、各種犯罪的內涵與外延等問題未能得到解決,卻不得不通過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加以界定,無疑加大了立法和司法成本,各種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也有類似情況7。
立法法雖有限地解決了立法活動中存在的部分問題,卻又增加了新的矛盾與法律沖突。但是,立法法條文中所存在的問題也許并不是最重要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立法法的制定過程本身所反映出來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如何提高立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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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同杰.朱同杰.《關于我國立法法的幾點思考》.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3年第2期
的科學性;克服立法活動所體現出來的對部門利益、地方利益、集團利益無盡的追求,提高社會民眾對立法活動的參與程度,實現立法的民主化;盡可能防止由于立法行為而加劇現實已存在的權力割據現象,以期最大限度地發(fā)揮立法的效能,避免寶貴而有限的立法資源的更多的浪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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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地徹.龔榮華.《立法法》對行政立法的規(guī)范作用及其缺陷[J].安徽警官職業(yè)學院學報.2003(5)
2012屆碩士研究生期末論文
論《立法法》的缺陷和不足
姓 名 劉 宏 玉
學 號 2012035101010 培 養(yǎng) 單 位 法 學 院 導 師 姓 名 程 楠 學 科 專 業(yè) 民事案例研究
論文提交日期 2014年 3月 2日
中國
﹒貴州﹒貴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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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4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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