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6-01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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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來,奴工案頻發(fā),而人們所關注的幾起案件的審判結(jié)果卻引來了非議。這些案例在拷問社會良知的同時,也引起了學者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討論。如何對這些強迫勞動的犯罪人定罪量刑似乎遇到了難以解決的問題,F(xiàn)行刑法中與強迫勞動相關的罪名是1997年增設的“強迫職工勞動罪”,規(guī)范的對象是單位犯罪,由于該罪名設立時立法上考慮的不夠周延,審理過程中出現(xiàn)了該罪規(guī)定的罪名、犯罪主體、犯罪對象、責任主體等方面均無法在上述案件中適用的情況。以至于當時轟動全國的“黑磚窯”案件最終的審判結(jié)果是該案中沒有一名犯罪人是按照強迫職工勞動罪定罪量刑,主犯等三人被以故意傷害罪和非法拘禁罪數(shù)罪并罰,其他共同犯罪人均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這一審判結(jié)果向法學界提出的問題是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職工勞動罪”的立法有嚴重疏漏,在罪名、犯罪主體、犯罪對象、責任主體、法定刑期等方面已經(jīng)不能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需要對該罪名和犯罪構成做出全面修訂。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八條,對原罪名做出了修改。本文嘗試從立法淵源研究、比較法研究等方面對強迫勞動罪的立法進行考察,并且在此基礎上闡述《刑法修正案(八)》對原罪修訂的理解和評價。本文共包括三部分內(nèi)容:第一部分主要介紹強迫勞動罪立法回顧,以及設立強迫勞動罪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并通過比較法分析來認識我國相關規(guī)定的不足;第二部分對原罪的修改原因進行實然分析。介紹了有關成立要件的各方學術觀點,并進行了分析,同時通過對各構成要件的分析,總結(jié)出作者對各構成要件的看法。第三部分評價了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對原“強迫職工勞動罪”的修訂,以及這次修改的意義,并且對修訂后的不足提出了建議,以期達到更好的完善此罪的效用。
【關鍵詞】:強迫勞動 刑法修正案八 修訂原因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D924.3
【目錄】:
- 論文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0
- 第1章 強迫勞動罪立法概觀10-16
- 1.1 強迫勞動罪的立法回顧10-11
- 1.2 設立強迫勞動罪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11-13
- 1.3 強迫勞動罪的比較法分析13-16
- 第2章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原因解讀16-24
- 2.1 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及其局限性16-18
- 2.2 犯罪構成的客體及有關爭論18-20
- 2.3 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原因20-21
- 2.4 犯罪構成中的主體方面原因21-24
- 第3章 修訂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評析24-30
- 3.1 《刑法修正案(八)》對原罪名的修正及意義24-26
- 3.2 修訂后的不足及建議26-30
- 結(jié)論30-31
- 參考文獻31-32
- 作者簡介及科研成果32-33
- 致謝33
【引證文獻】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劉媛媛;論強迫勞動罪[D];華東政法大學;2012年
本文關鍵詞:強迫勞動罪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41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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