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工會主席任期未滿,勞動合同不得終止
發(fā)布時間:2021-05-23 13:10
<正>案例回放:2015年6月20日,洪某入職武漢某加工制造公司,擔(dān)任車間主任,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6月20日。2017年3月9日,經(jīng)民主選舉,洪某擔(dān)任公司工會主席(兼職),任期三年。2018年6月20日,雙方勞動合同到期時,公司下達(dá)書面通知,決定終止勞動合。幾經(jīng)交涉無果,洪某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某加工制造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8000元。
【文章來源】:工友. 2019,(07)
【文章頁數(shù)】:1 頁
【文章目錄】:
案例回放:
律師評析:
本文編號:320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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