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在自營業(yè)務中的法律地位——以信賴保護為中心
發(fā)布時間:2024-03-22 04:48
平臺內交易中合同相對方的確定,原則上以銷售方的標記為準。在具有自營相關標記的業(yè)務中,關鍵的問題是從意思表示受領人的角度出發(fā)所理解的行為人身份與實際的經(jīng)營主體不一致時所產(chǎn)生的信賴保護問題!峨娮由虅辗ā返37條為這一信賴保護提供了法律基礎,其規(guī)范目的為保護第三人對交易相對方身份的善意信賴,促使交易清晰便捷。該第37條在體系上屬于代理制度的近緣規(guī)則,在需要時可類推適用代理、無權代理的相關規(guī)定。該條的構成要件為身份外觀、交易相對方的信賴以及平臺經(jīng)營者的可歸責性,不符合構成要件的,可通過目的性限縮排除該條的適用。平臺自營業(yè)務由第三方履行的,可能構成債務加入,此時商品買受人或服務接受人有權向履行人主張給付請求權及繼續(xù)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三方與平臺之間成立連帶的債務關系。對身份外觀的信賴保護,不能擴展為對平臺作為合同相對方進行實質判斷的標準,實質判斷標準應當考慮特定行業(yè)的具體情況加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chǎn)權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二點偏離了《電子商務法》第37條的目的與文義,應予修正。
【文章頁數(shù)】:16 頁
【文章目錄】:
一、平臺自營主體爭議中的法律問題:意思歸屬
(一)平臺自營業(yè)務的內部關系:以意思自治為出發(fā)點
(二)平臺自營業(yè)務的外部關系:平臺經(jīng)營者作為表意人的外觀
(三)代理制度作為討論框架
二、自營業(yè)務中的行為主體認定:兩種情形的展開
(一)隱藏的輕名交易:平臺經(jīng)營者為行為人
(二)使用他人名義的行為:第三方為行為人
(三)《電子商務法》第37條的含義與功能
三、身份外觀信賴保護的邊界與體系位置
(一)身份外觀信賴保護的邊界
(二)《電子商務法》第37條的規(guī)范目的
(三)《電子商務法》第37條在學理與法律體系中的位置
1. 縱向而言,《電子商務法》第37條應屬于信賴保護原理下的一項具體規(guī)則。
2. 橫向而言,《電子商務法》第37條的規(guī)定與代理制度鄰近,而不是“法律行為—意思表示”解釋的延伸。
3. 在平臺作為合同相對方的識別這一問題下,《電子商務法》第37條為一般性規(guī)則。
四、《電子商務法》第37條的構成要件與法律后果
(一)《電子商務法》第37條的構成要件與證明
1. 行為人身份的外觀
2. 買受人的善意信賴
3. 姓名擔受人的可歸責性
4. 證明責任的分配
(二)《電子商務法》第37條的法律后果
(三)實際履行人的法律地位
五、結語
本文編號:3934655
【文章頁數(shù)】:16 頁
【文章目錄】:
一、平臺自營主體爭議中的法律問題:意思歸屬
(一)平臺自營業(yè)務的內部關系:以意思自治為出發(fā)點
(二)平臺自營業(yè)務的外部關系:平臺經(jīng)營者作為表意人的外觀
(三)代理制度作為討論框架
二、自營業(yè)務中的行為主體認定:兩種情形的展開
(一)隱藏的輕名交易:平臺經(jīng)營者為行為人
(二)使用他人名義的行為:第三方為行為人
(三)《電子商務法》第37條的含義與功能
三、身份外觀信賴保護的邊界與體系位置
(一)身份外觀信賴保護的邊界
(二)《電子商務法》第37條的規(guī)范目的
(三)《電子商務法》第37條在學理與法律體系中的位置
1. 縱向而言,《電子商務法》第37條應屬于信賴保護原理下的一項具體規(guī)則。
2. 橫向而言,《電子商務法》第37條的規(guī)定與代理制度鄰近,而不是“法律行為—意思表示”解釋的延伸。
3. 在平臺作為合同相對方的識別這一問題下,《電子商務法》第37條為一般性規(guī)則。
四、《電子商務法》第37條的構成要件與法律后果
(一)《電子商務法》第37條的構成要件與證明
1. 行為人身份的外觀
2. 買受人的善意信賴
3. 姓名擔受人的可歸責性
4. 證明責任的分配
(二)《電子商務法》第37條的法律后果
(三)實際履行人的法律地位
五、結語
本文編號:393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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