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決議效力的角度談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發(fā)布時間:2021-11-20 09:11
本文結合新出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會議紀要》,就公司對外擔保這一問題進行梳理,從公司決議效力角度出發(fā)討論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效力,以及擔保合同無效時民事責任的承擔,對公司的擔保行為無效的情形作出闡述,進而提出個人建議。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20,(10)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一、公司擔保的內部程序
二、越權代表下的合同效力及責任承擔
(一)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而未經股東會表決通過,或經股東會表決而表決情況有未滿足規(guī)定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則擔保合同應視合同相對方即債權人是否履行了審慎審查義務、是否為善意相對人而綜合判斷。
(二)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未按照章程明確的有權機構或決議程序作出授權,擔保合同應當根據合同相對人即債權人是否善意確定合同效力。
三、相對人的善意判斷
四、建議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行為效力研究[J]. 朱珠,靳洪清. 法制與社會. 2019(31)
[2]從決議的法律行為屬性論公司對外擔保[J]. 彭鈺棟. 西部法學評論. 2019(05)
[3]解釋論視角下公司擔保行為效力的規(guī)范立場[J]. 岳冰. 法學雜志. 2019(10)
[4]公司對外擔保中債權人審查義務之正當性分析[J]. 王雪丹,朱曉雯. 保定學院學報. 2019(05)
[5]公司對外擔保合同效力認定問題研究[J]. 王蘇皖,李佳. 法制與社會. 2019(27)
[6]關于完善中國公司代表權制度的思考[J]. 張昭慶. 河北學刊. 2010(04)
本文編號:3507015
【文章來源】:法制博覽. 2020,(10)
【文章頁數】:2 頁
【文章目錄】:
一、公司擔保的內部程序
二、越權代表下的合同效力及責任承擔
(一)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而未經股東會表決通過,或經股東會表決而表決情況有未滿足規(guī)定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則擔保合同應視合同相對方即債權人是否履行了審慎審查義務、是否為善意相對人而綜合判斷。
(二)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未按照章程明確的有權機構或決議程序作出授權,擔保合同應當根據合同相對人即債權人是否善意確定合同效力。
三、相對人的善意判斷
四、建議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行為效力研究[J]. 朱珠,靳洪清. 法制與社會. 2019(31)
[2]從決議的法律行為屬性論公司對外擔保[J]. 彭鈺棟. 西部法學評論. 2019(05)
[3]解釋論視角下公司擔保行為效力的規(guī)范立場[J]. 岳冰. 法學雜志. 2019(10)
[4]公司對外擔保中債權人審查義務之正當性分析[J]. 王雪丹,朱曉雯. 保定學院學報. 2019(05)
[5]公司對外擔保合同效力認定問題研究[J]. 王蘇皖,李佳. 法制與社會. 2019(27)
[6]關于完善中國公司代表權制度的思考[J]. 張昭慶. 河北學刊. 2010(04)
本文編號:3507015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5070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