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司人格混同的治理——兼論《公司法》第20條第3款的修改
發(fā)布時間:2021-08-14 09:22
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人格不獨立,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關聯(lián)公司人格混同。《公司法》第20條第3款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司法實踐中對公司人格混同的治理主要適用該制度。但該制度適用主體范圍過窄,客觀適用情形表述太過原則,導致司法實踐中適用困難。因此,建議修改法條,擴大適用主體范圍。應從廣義上界定公司人格混同概念,規(guī)定公司人格混同的構(gòu)成要件,將其作為客觀適用情形;同時,客觀適用情形還應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和司法解釋等,以將該制度細化、類型化,從而便于實踐操作。針對公司人格混同的現(xiàn)象,還應從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有限責任公司法人治理手段的完善等方面進行治理。
【文章來源】:福建江夏學院學報. 2020,10(05)
【文章頁數(shù)】:8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綜述及司法適用現(xiàn)狀
三、《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存在的缺陷
四、對《公司法》第20條第3款的修改建議及理由
(一)將主體范圍擴大至公司實際控制人及關聯(lián)公司
(二)從廣義上界定公司人格混同概念
(三)刪除“逃避債務”的主觀要求
(四)將“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弊鳛榻Y(jié)果要件
五、對《公司法》第63條的安排
六、對公司人格混同治理的其他措施
(一)合理分配公司人格混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二)完善中小規(guī)模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治理
七、結(jié)語
【參考文獻】:
碩士論文
[1]新《公司法》背景下法人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適用研究[D]. 沈澤懿.西南政法大學 2017
[2]刺破公司面紗規(guī)則的司法適用[D]. 李湘云.湘潭大學 2010
本文編號:3342204
【文章來源】:福建江夏學院學報. 2020,10(05)
【文章頁數(shù)】:8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綜述及司法適用現(xiàn)狀
三、《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存在的缺陷
四、對《公司法》第20條第3款的修改建議及理由
(一)將主體范圍擴大至公司實際控制人及關聯(lián)公司
(二)從廣義上界定公司人格混同概念
(三)刪除“逃避債務”的主觀要求
(四)將“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弊鳛榻Y(jié)果要件
五、對《公司法》第63條的安排
六、對公司人格混同治理的其他措施
(一)合理分配公司人格混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二)完善中小規(guī)模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治理
七、結(jié)語
【參考文獻】:
碩士論文
[1]新《公司法》背景下法人人格否認規(guī)則的適用研究[D]. 沈澤懿.西南政法大學 2017
[2]刺破公司面紗規(guī)則的司法適用[D]. 李湘云.湘潭大學 2010
本文編號:3342204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jingjifalunwen/3342204.html
最近更新
教材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