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保險費”作為保險合同生效條件妥適性之研究——以《九民紀(jì)要》第97條為核心
發(fā)布時間:2021-06-02 20:28
<正>合同訂立的基本原則為一方當(dāng)事人向他方發(fā)出要約,若受要約人同意且發(fā)出承諾,則合同成立生效(梁慧星,2001)。保險合同亦是如此(韓長印,2010)。由投保人填寫投保書向保險人發(fā)出要約,經(jīng)保險人審核通過,保險人再向其簽發(fā)正式的保險單等保險憑證,保險合同即成立生效(李志強(qiáng),2016)。此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十三條所規(guī)定的情況。而在實踐中,常有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
【文章來源】:上海保險. 2020,(01)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能否以繳納保險費作為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保險合同的諾成性
(二)保險合同的雙務(wù)性
(三)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四)小結(jié)
二、以繳納保險費作為保險合同生效條件的法律后果
(一)投保人已繳納全部保險費
(二)投保人僅繳納部分保險費
(三)投保人未繳納任何保險費
三、以交付保費作為合同生效條款對于保險人追償保費的影響
(一)保險合同約定以繳納保費作為生效條款效條款,若投保人僅繳納部分保費,保險人按比例賠償后按比例賠償后,對于后續(xù)部分的保險費是否可以追償可以追償?
(二)保險合同約定以繳納保費作為生效條件效條件,保險期滿,投保人未繳納任何保費費,保險人也不需要賠付。保險人得否訴請投保人繳納合同約定的保險費投保人繳納合同約定的保險費?
(三)小結(jié)
四、《九民紀(jì)要》第97條評析
五、建議及結(jié)論
本文編號:3210698
【文章來源】:上海保險. 2020,(01)
【文章頁數(shù)】:5 頁
【文章目錄】:
一、能否以繳納保險費作為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保險合同的諾成性
(二)保險合同的雙務(wù)性
(三)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四)小結(jié)
二、以繳納保險費作為保險合同生效條件的法律后果
(一)投保人已繳納全部保險費
(二)投保人僅繳納部分保險費
(三)投保人未繳納任何保險費
三、以交付保費作為合同生效條款對于保險人追償保費的影響
(一)保險合同約定以繳納保費作為生效條款效條款,若投保人僅繳納部分保費,保險人按比例賠償后按比例賠償后,對于后續(xù)部分的保險費是否可以追償可以追償?
(二)保險合同約定以繳納保費作為生效條件效條件,保險期滿,投保人未繳納任何保費費,保險人也不需要賠付。保險人得否訴請投保人繳納合同約定的保險費投保人繳納合同約定的保險費?
(三)小結(jié)
四、《九民紀(jì)要》第97條評析
五、建議及結(ji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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