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一般反避稅條款的司法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1-05-01 02:59
法定的一般反避稅條款為稅務機關應對層出不窮的避稅行為提供了法律基礎和規(guī)范標準。然而,基于稅收國家主義立場,稅務機關可能利用一般反避稅條款在立法用語上的概括性與模糊性,以捍衛(wèi)國家征稅權之名過度自由裁量,對納稅人作出超出稅法所暗含范圍的法律解釋,侵害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為有效控制稅務機關適用一般反避稅條款的自由裁量權,平衡國家財政利益和納稅人的財產權益,有必要發(fā)揮司法機關對稅務機關適用該條款的監(jiān)督約束作用。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國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存在的問題和借鑒國外一般反避稅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合理化建議,為我國統(tǒng)一司法反避稅提供操作指引。本文分為引言,正文和結語,其中正文由四個章節(jié)組成。第一章:分析了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根據(jù)以及該條款在我國的適用現(xiàn)狀。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根據(jù)重在說明司法適用一般反避稅條款的作用、意義及與行政適用的異同點。一般反避稅條款在我國的適用現(xiàn)狀則是通過分析兒童投資主基金案的基本案情和各級法院的裁判思路,發(fā)現(xiàn)我國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不足。第二章:討論了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基本要求。司法機關應當在稅收法定原則和...
【文章來源】:廈門大學福建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58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內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司法適用一般反避稅條款的根據(jù)及現(xiàn)狀分析
第一節(jié) 司法適用一般反避稅條款的根據(jù)
一、無救濟,無權利
二、克服復議程序獨立性缺失導致的行政復議機關側重維持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弊端
三、實現(xiàn)稅收一般反避稅條款立法意圖的有效途徑
第二節(jié) 一般反避稅條款在我國的適用現(xiàn)狀
一、兒童投資主基金案
二、兒童投資主基金案引發(fā)的問題
第二章 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基本要求
第一節(jié) 正確適用一般反避稅條款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稅收法定原則
二、堅持稅收司法獨立原則
第二節(jié) 正確適用一般反避稅條款應遵循的解釋方法
一、合目的解釋方法
二、體系解釋方法
第三章 一般反避稅條款下的避稅構成要件及其判定
第一節(jié) 一般反避稅條款下的避稅構成要件
一、國外一般反避稅條款下的避稅構成要件
二、我國一般反避稅條款下的避稅構成要件
第二節(jié) 一般反避稅條款下的避稅構成要件的判定
一、濫用法律形成自由的交易的判定方式
二、避稅結果的判定——稅收利益的判定
三、避稅主觀意圖的判定——主要目的的判定
第四章 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
第一節(jié) 英美法系國家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舉證責任
一、美國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證明責任
二、加拿大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證明責任
第二節(jié) 大陸法系國家(地區(qū))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舉證責任
一、德國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
二、臺灣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
三、總結
第三節(jié) 構建我國一般反避條款司法適用的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
一、一般反避稅案件應適用修正后的一般行政訴訟證明責任規(guī)則
二、我國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證明責任
三、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應確立高度蓋然性標準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3170012
【文章來源】:廈門大學福建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58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內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司法適用一般反避稅條款的根據(jù)及現(xiàn)狀分析
第一節(jié) 司法適用一般反避稅條款的根據(jù)
一、無救濟,無權利
二、克服復議程序獨立性缺失導致的行政復議機關側重維持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弊端
三、實現(xiàn)稅收一般反避稅條款立法意圖的有效途徑
第二節(jié) 一般反避稅條款在我國的適用現(xiàn)狀
一、兒童投資主基金案
二、兒童投資主基金案引發(fā)的問題
第二章 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基本要求
第一節(jié) 正確適用一般反避稅條款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稅收法定原則
二、堅持稅收司法獨立原則
第二節(jié) 正確適用一般反避稅條款應遵循的解釋方法
一、合目的解釋方法
二、體系解釋方法
第三章 一般反避稅條款下的避稅構成要件及其判定
第一節(jié) 一般反避稅條款下的避稅構成要件
一、國外一般反避稅條款下的避稅構成要件
二、我國一般反避稅條款下的避稅構成要件
第二節(jié) 一般反避稅條款下的避稅構成要件的判定
一、濫用法律形成自由的交易的判定方式
二、避稅結果的判定——稅收利益的判定
三、避稅主觀意圖的判定——主要目的的判定
第四章 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
第一節(jié) 英美法系國家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舉證責任
一、美國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證明責任
二、加拿大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證明責任
第二節(jié) 大陸法系國家(地區(qū))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舉證責任
一、德國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
二、臺灣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
三、總結
第三節(jié) 構建我國一般反避條款司法適用的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
一、一般反避稅案件應適用修正后的一般行政訴訟證明責任規(guī)則
二、我國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的證明責任
三、一般反避稅條款司法適用應確立高度蓋然性標準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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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本文編號:317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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