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通過股權交易參與存量PPP項目建設的法律問題——以Y省某高速公路項目為例
發(fā)布時間:2021-02-07 19:33
在國家加大對PPP項目監(jiān)管力度后,建筑企業(yè)可以通過股權交易參與存量PPP項目建設,但應充分重視其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包括存量項目的合規(guī)性、股權轉讓前置審批程序以及施工份額取得的合法程序等,確保項目法律風險可控。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20,(20)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情況及法律問題
二、部分法律人士觀點
(一)通過競爭性磋商方式同時選定社會資本方及施工方存在合規(guī)問題
(二)本次股權轉讓需要得到州政府的完整書面同意
(三)股權受讓方仍須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取得施工資格
三、筆者觀點
(一)通過競爭性磋商方式同時選定社會資本方及施工方雖然缺乏法律法規(guī)的明確規(guī)定,但符合立法的本意及導向
1. 競爭性磋商是法定的政府采購方式
2. 通過競爭性磋商方式同時選定社會資本方及施工方符合立法導向
(二)股權轉讓需要得到州政府的事先書面同意,但應明確具體的內容和事項
(三)在經過政府方同意后,具備相應資質的股權交易受讓方可直接與項目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而無需由項目公司另行招標確定施工承包方
1. 從項目實施模式及合同條款上來看,原PPP項目系一并選定社會資本方及施工總承包方,即股權投資與施工承包具有基礎的統(tǒng)一性
2. 從審批主體上來看,股權交易的最終完成需要得到政府方的同意,符合原PPP項目由政府方主導選取社會資本方的實質
3. 從性質上來看,掛牌與招標屬于同等程度的競爭性交易方式,通過掛牌方式選定股權受讓方及施工承包方符合立法本意
4. 從交易結果來看,如果掛牌產生的股權受讓方與招標產生的施工承包方不一致,將對項目實施產生重大影響
本文編號:3022719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20,(20)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情況及法律問題
二、部分法律人士觀點
(一)通過競爭性磋商方式同時選定社會資本方及施工方存在合規(guī)問題
(二)本次股權轉讓需要得到州政府的完整書面同意
(三)股權受讓方仍須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取得施工資格
三、筆者觀點
(一)通過競爭性磋商方式同時選定社會資本方及施工方雖然缺乏法律法規(guī)的明確規(guī)定,但符合立法的本意及導向
1. 競爭性磋商是法定的政府采購方式
2. 通過競爭性磋商方式同時選定社會資本方及施工方符合立法導向
(二)股權轉讓需要得到州政府的事先書面同意,但應明確具體的內容和事項
(三)在經過政府方同意后,具備相應資質的股權交易受讓方可直接與項目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而無需由項目公司另行招標確定施工承包方
1. 從項目實施模式及合同條款上來看,原PPP項目系一并選定社會資本方及施工總承包方,即股權投資與施工承包具有基礎的統(tǒng)一性
2. 從審批主體上來看,股權交易的最終完成需要得到政府方的同意,符合原PPP項目由政府方主導選取社會資本方的實質
3. 從性質上來看,掛牌與招標屬于同等程度的競爭性交易方式,通過掛牌方式選定股權受讓方及施工承包方符合立法本意
4. 從交易結果來看,如果掛牌產生的股權受讓方與招標產生的施工承包方不一致,將對項目實施產生重大影響
本文編號:302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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