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購條款效力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4-19 02:28
【摘要】:上市公司反收購問題向來是公司治理的熱點研究內容。圍繞著公司治理理論,國外的學者們在相互爭鋒中提出了諸多深刻的理論和獨到的見解,這些理論與見解在反收購的制度構建中打上了深刻的烙印。與國外發(fā)達的資本市場相比,我國的資本市場仍存在融資不通暢、運作不透明、投資者保護不足等諸多問題,公司收購與反收購也同樣存在這些問題。收購與反收購體現的是包括收購者、控股股東、董事會在內的各方利益之博弈,而在此過程中廣大市場投資者,特別是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被嚴重忽略甚至侵蝕。反收購條款的價值判斷要更為謹慎,需要從實踐、立法等多個層面明確投資者利益保護為反收購條款的核心價值。在傳統(tǒng)強制性規(guī)范與任意性規(guī)范的劃分體系中,反收購條款的效力認定存在困境。艾森伯格教授關于公司法規(guī)范的劃分方法有助于厘清反收購條款所對應的法律規(guī)范的屬性,并在原則上確定反收購條款的效力。對于對應任意性規(guī)范以及沒有明確法律規(guī)范對應的反收購條款,通過借鑒民法中法律行為效力要件理論,構建反收購條款“成立要件、特定生效要件和效力阻礙事由”的三要件審查體系,反收購的合法性評價宜納入效力阻礙事由的審查范圍。這一處理方式將賦予反收購條款較為靈活的效力認定,使之符合市場的真正需求與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原則。進而言之,反收購條款的效力會因違法收購、公司治理惡化等原因發(fā)生改變。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反收購研究中現狀考察與效力困境。一方面,通過寶能收購萬科案引出公司的反收購問題,并簡要闡述了我國現行法對收購與反收購問題的立法現狀。另一方面,通過A股上市公司的數據分析,并根據影響結果的不同對章程反收購條款進行類型化研究。傳統(tǒng)二分法下反收購條款效力的認定存在三個層面的困境,分別為強制性規(guī)范的辨析、違反任意性規(guī)范的效力認定以及沒有法律規(guī)范對應時的效力認定。本文第二部分主要針對目前國內上市公司反收購條款效力認定的困境進行成因剖析,并分析了章程“契約自由”的限制、公司法實踐缺乏行之有效的認定標準、反收購條款合法性認定與效力認定的混同以及反收購效力認定忽視公司治理的現實差異這四個主要原因。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闡述了艾森伯格教授關于公司法規(guī)范的分類方法以及效力認定應秉持的基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對章程反收購條款的效力進行具體分析。就此而言,影響股東權利義務的反收購條款多因違反強制性規(guī)范而原則上無效,而影響董事權利義務的反收購條款因不違反強制性規(guī)范而原則上有效。本文第四部分討論了反收購條款在特定情形下效力的變動。特別是一些反收購條款對應的是任意性規(guī)范,甚至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與之對應,這種情況下應考慮借鑒民法中法律行為效力評價體系對反收購條款的效力進行綜合認定。因此隨著公司治理情形的變化,可能會出現不同的效力阻礙事由,并最終導致反收購條款效力的變化。具體而言,公司治理惡化可能會導致影響董事權利義務的反收購條款從原則上有效變?yōu)闊o效;收購者違法收購會導致影響股東權利義務的反收購條款從原則上無效變?yōu)橛行。本文第五部分回歸到反收購的未來立法,指出收購與反收購中應明確定義惡意收購、完善信息披露、加大懲罰力度并豐富救濟途徑。至于反收購條款的效力審查制度的構建,立法者宜從否定性評價的角度,通過對特別生效要件的合理規(guī)制,在“法無規(guī)定即可為”的市場原則下對反收購條款采取包容、引導的態(tài)度。
【圖文】:
13圖 1 證券交易所分布圖 圖 2 ST 標注分布圖 圖 3 修改章程情況分布圖就修改章程加入反收購條款的 50 家上市公司而言,被深交所和上交所發(fā)函(其
13圖 1 證券交易所分布圖 圖 2 ST 標注分布圖 圖 3 修改章程情況分布圖就修改章程加入反收購條款的 50 家上市公司而言,,被深交所和上交所發(fā)函(其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2.291.91
本文編號:2632822
【圖文】:
13圖 1 證券交易所分布圖 圖 2 ST 標注分布圖 圖 3 修改章程情況分布圖就修改章程加入反收購條款的 50 家上市公司而言,被深交所和上交所發(fā)函(其
13圖 1 證券交易所分布圖 圖 2 ST 標注分布圖 圖 3 修改章程情況分布圖就修改章程加入反收購條款的 50 家上市公司而言,,被深交所和上交所發(fā)函(其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22.291.9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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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63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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