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身保險核保期風險分配之立法應對
發(fā)布時間:2019-11-23 15:22
【摘要】:在人身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的訂立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從保險公司將投保單寄達投保人并將首筆保費進行預收,到核保完成,發(fā)出同意承;蛘呔鼙Mㄖ,簽發(fā)保險單之前的這段時間均被稱為核保期。核保行為作為一項保險行業(yè)公認的操作慣例適用已久,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保險人往往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在此期間承擔的責任,即不用付出任何對價即可享受先行收取保險費的利益;如若發(fā)生在核保期內出險的情況,常通以投保人未完成核保,保險合同未成立或生效而拒付,全部損失移轉至投保人,保險事故風險亦由投保方承擔。而我國現(xiàn)行立法并沒有規(guī)定核保流程,也沒有明確規(guī)范預收首期保費的性質。因此,在此期間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極易引起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糾紛。同時,保險合同的成立是基于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作為諾成性合同,投保人繳納保費、保險人出具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等諸多行為,不是成立保險合同的要件。核保期內的風險,應由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公平分擔,既不能使保險人的核保權被強行剝奪,亦不能在投保人繳納保費后對其任何風險都不提供保障。因此,本文基于利益衡平理論及信賴利益理論,嘗試提出三項立法應對建議:(1)建立追溯保險制度;(2)建立暫保單制度;(3)建立強制臨時保險制度,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核保期內有效可靠的保障,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合理設置,將當事雙方糾紛發(fā)生幾率切實減少,進而促進我國人身保險業(yè)務的健康發(fā)展。
【學位授予單位】:上海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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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565020
【學位授予單位】:上海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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