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分類的制度框架——以《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dāng)性管理辦法》為對象的考察
本文選題:適當(dāng)性 + 經(jīng)營機構(gòu); 參考:《銀行家》2017年02期
【摘要】:正發(fā)行人、投資者、中介機構(gòu)、自律組織和監(jiān)管機構(gòu)是證券市場的五大主體。其中投資者是證券市場上以獲取利息、股息或者資本收益為目的的資金提供者,既是一級市場發(fā)行得以完成的保證,也是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來源,地位十分重要。由于和其他四類主體相比,證券投資者具有多樣、分散和流動等特點,所以一直是證券行業(yè)的"重點保護(hù)對象"!蹲C券法》第一條就明確將"保護(hù)投資者的合法權(quán)益"
[Abstract]:Issuers, investors, intermediaries,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s and regulators are the five main bodies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The investor is the capital provider in the securities market to obtain interest, dividend or capital income, which is not only the guarantee of the issuance of the primary market, but also the source of the liquidity in the secondary market, so the position is very important. Compared with the other four main bodies, securities investors hav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versity, dispersion and flow, so they have always been the "key object of protection" in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Article 1 of the Securities Law explicitly "protect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作者單位】: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類號】: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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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98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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