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航空器融資租賃登記立法問題研究
本文選題:航空器融資租賃登記制度 切入點:國際立法實踐 出處:《華東政法大學》2015年碩士論文
【摘要】:在目前的航空器交易市場中,由于航空器本身價值不菲,所以大多采用融資租賃的形式進行航空器交易。航空器本身作為一種特殊動產,為了保護權利人權利,各國立法以及國際實踐均通過登記的方式對航空器上相關權利進行公示。因此,完善航空器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對于航空器交易中各方當事人利益的保護具有重大意義。本文旨在對航空器融資租賃登記制度進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礎上結合國際航空器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立法實踐,以及對我國《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三條具體條文的解讀和闡釋,明確航空器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內涵及意義,指出目前我國《民用航空法》所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存在問題以及國際實踐需要,提出重構我國航空器融資租賃承登記制度的建議。同時,為目前我國《民用航空法》在航空器融資租賃方面的條文的解釋及適用提出看法,以期為當下實踐中的航空器融資租賃糾紛提供借鑒性參考。航空器融資租賃登記制度是一項權利的確認與公示制度,從具體作用以及制度上來說和一般的民事權利登記具有相似的法律基礎與司法價值。航空器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由程序性登記規(guī)則與實體性登記事項組成,具體包括登記的主管機關、登記的辦法、登記的主體、登記對象的客體、登記的審查方式、登記的效果以及錯誤登記的責任等等。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就是登記的效果,對于登記效果的規(guī)定間接決定了登記的審查方式以及錯誤登記的責任等事項。目前實務中對于登記的效果主要有兩種規(guī)定方式,理論上總結為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登記生效主義從法理上說是一種設權行為,即未經登記權利尚未生效,具有比較濃厚的公法色彩,而登記對抗主義則規(guī)定,即便權利未經登記依然具有效力,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體現了對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由于登記效力的不同,相應的審查方式也存在差異。登記生效主義下,由于登記行為的設權屬性,登記機關必須對相關材料進行實質審查以確定內容的真實有效;而登記對抗主義下,登記機關僅需對登記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即可完成登記。除登記效果外,登記的客體也是登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針對此方面的規(guī)定,我國立法與國際立法實踐有一定不同。《開普敦公約》的登記客體為國際利益,其所附著的標的物包括航空器機身以及發(fā)動機,而我國《民用航空法》的登記客體卻單純以權利的形式體現,并規(guī)定以整架航空器作為登記權利所附著的標的物。在國際立法方面,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日內瓦公約》、《開普敦公約》以及美國法!度諆韧吖s》對于包括航空器登記制度在內整個航空器權利保護體系最大的貢獻在于提出了航空器權利特殊保護的概念,并確定了航空器權利保護的基本范圍,但由于其通過生效較早,因此對于航空器融資租賃的具體規(guī)則的設置并無詳細的規(guī)定。反觀《開普敦公約》(即《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則專門針對航空器貿易進行了相應的規(guī)定,開創(chuàng)了國際航空器貿易方面的很多先河,包括采用“國際利益”作為保護的對象,從航空器整體作為“國際利益”的客體突破至航空器的機身、發(fā)動機以及直升機,同時它又很好的延續(xù)了民事法律登記制度方面的傳統,以“登記對抗主義”作為登記制度的效力規(guī)定,保障了公約的實施與各成員國法律的有效銜接。但《開普敦公約》也確實存在一定的不足,具體體現在側重對于航空器物權人的保護,從公約對于“國際利益”的規(guī)定既可以看出,無論是擔保權人、賣方還是出租人都是航空器上的物權人,對于一般承租人或融資租賃承租人的相關權利則并沒有詳細的規(guī)定,甚至沒有規(guī)定的登記制度對其加以保護。美國作為老牌航空器制造以及交易大國,其本身對于航空器登記方面具有比較深厚的立法及司法經驗,在其聯邦立法與州立法的雙軌制立法體系下,在聯邦立法層面上,以《美國聯邦法典》的第49章“運輸法”為典型,而在州立法層面上,與航空器融資租賃相關的法律中最為重要的無疑就是《美國統一商法典》(U.C.C.),其中更為重要的是《美國統一商法典》。從目前我國《民用航空法》的立法技術來說,對于航空器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有關條文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以《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三條為例,具體表現為對于“對抗”的具體含義界定模糊,“占有權”的立法表述略有不當以及對于“第三人”的具體范圍缺乏明確的指示。通過法理學分析以及立法原意解讀,可以發(fā)現,我國《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三條所謂的“對抗”體現為一種完全對抗主義,即承租人的融資租賃權與其他債權針對融資租賃標的物而言僅可擇一實現,一方權利的實現必將排除或反對另一方權利。條文中規(guī)定的“占有權”也并非單純的占有權,而是一種以占有為權屬之一的融資租賃權。之所以采取“占有權”的表述原因在于,第一,占有更應當被理解為一種事實狀態(tài)而非一種權利,這是近幾年民法學界才采取的通說,因此對于占有權的表述是一種歷史遺留問題;第二,占有是融資租賃權的核心權屬,是融資租賃權其他權屬實現的基礎。第三、典型融資租賃的“租購”屬性強化了占有的實際意義。在“第三人”的具體范圍問題上,根據法學理論以及司法實踐需要,此處的“第三人”應當被解釋為善意融資租賃標的物利害關系人,該利害關系人享有的權利是何種性質以及登記與否,在所不問。從整體的視角來說一下《民用航空法》相關條文采取此種立法技術的原因,在權利保護的角度主要表現為對于承租人融資租賃權的登記保護以及期待所有權的預告排他。前者保證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承租人相關權利能夠得以保護,而后者在體現為一種對于合同履行完畢后承租人對于融資租賃標的物所有權的獲得的期待性保護。從法學理論上來說,采取此種立法技術可以很好地平衡交易安全與效率的價值天平,既保證出租人以及承租人無法擅自處分標的物,又保證善意第三人對于標的物上的權利歸屬有明確的了解或了解的途徑。同時,《民用航空法》的規(guī)定又與民法理論中“買賣不破租賃”規(guī)則的立法精神相契合,強化了對既存的穩(wěn)定狀態(tài)、承諾的延續(xù)性的保護,是對私人自由意志的限制。體現為對于主動違約和被動違約的否定,法律與道德意志對于經濟利益最大化驅動行為的干預,在原生權利義務關系和派生權利義務關系中優(yōu)先保護前者的價值判斷。針對我國當前《民用航空法》條文的具體表述與其背后的法理學基礎以及國際上對于航空器融資租賃的立法實踐,對我國《民用航空法》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議:一、細化法律條文,調整“占有權”的表述方式,明確“第三人”的具體含義范圍,依舊延續(xù)以權利為客體的登記形式以及登記對抗主義的登記效力規(guī)定;二、將航空器機身以及發(fā)動納入到登記權利客體的范圍之內,解決好實踐中對于大型高價值航空器零部件融資租賃中的有關權利的保護問題;三、整合目前負責動產融資租賃的登記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中心登記制度與《民用航空法》所規(guī)定的民航局登記的登記方式,統一以民航局作為航空器融資租賃登記的主管機構,同時加強兩套體系之間的聯系做好銜接以及輔助工作;設立航空器融資租賃登記請求權,保證融資租賃標的物所有人以及承租人對于登記程序的配合,確保登記合理有序的進行,從而保障多方當事人的權利。
[Abstract]:This paper makes a deep study on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of aircraft financing lease ,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register the aircraft financing lease registration system . On the basis of the legislation of civil aviation law ,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legal system of aircraft financing lease . Based on the legal theory and legal practice , the third party should be interpreted as a kind of real state rather than a right . To ensure the proper and orderly registration of the owner and the lessee of the financing lease subject matter to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 , thereby guaranteeing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2.296
【相似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0條
1 ;關于將天津建成全國最重要融資租賃聚集地的建議[J];天津政協;2013年02期
2 魯毅;稅法系列之七 :“融資租賃”業(yè)務征稅的具體規(guī)定[J];湖南財政與會計;2000年11期
3 唐宴春;發(fā)展融資租賃拓展中小企業(yè)融資渠道[J];山東行政學院山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2年06期
4 溫文治,辛軍;完善我國融資租賃制的法律思考[J];經濟師;2003年03期
5 郭德香;論我國融資租賃立法的完善[J];商丘師范學院學報;2003年03期
6 蔡偉;《融資租賃法》難產多頭監(jiān)管格局待破[J];中國經濟周刊;2005年22期
7 王娜加;;我國融資租賃立法若干問題的探討[J];內蒙古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02期
8 宋麗麗;;中國融資租賃法律問題研究[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02期
9 楊晨;;試論完善房地產融資租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J];法制與經濟(中旬刊);2009年10期
10 蔣寧;;中外融資租賃制度的比較分析與法律思考[J];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0年01期
相關會議論文 前9條
1 李濤;;融資租賃的“春天”來了[A];施工機械化新技術交流會論文集(第八輯)[C];2007年
2 李偉舫;;融資租賃——拓展中小企業(yè)融資渠道[A];天津市電視技術研究會2014年年會論文集[C];2014年
3 史燕平;;我國開展出口租賃的必要性[A];'92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學術報告會論文集[C];1992年
4 馬敬偉;何琳;;基礎設施項目三種融資方式比較研究——(BOT,ABS及融資租賃)[A];河南省土木建筑學會2008年學術大會論文集[C];2008年
5 張泉;;我國飛機融資租賃相關法律問題研究[A];上?崭郏ǖ11輯)[C];2010年
6 齊佩金;孫剛;;再談“二戰(zhàn)”后美國融資租賃的興起與東北老工業(yè)基地的振興[A];全國美國經濟學會會長擴大會議暨“當代世界經濟格局下的中美經貿關系”學術研討會論文集[C];2005年
7 焦自鵬;;融資租賃——鐵路機車車輛工業(yè)應對WTO挑戰(zhàn)的有效經營手段[A];加入WTO和中國科技與可持續(xù)發(fā)展——挑戰(zhàn)與機遇、責任和對策(上冊)[C];2002年
8 程杰才;李東來;;融資租賃合同在個人消費領域的發(fā)展探析[A];中國合同法論壇論文匯編[C];2010年
9 張文學;殷作如;張志芳;劉中元;覃春平;鄒世春;武衛(wèi)軍;侯利燕;閆玉榮;王玉秋;王宇;王力崢;;融資租賃在煤炭企業(yè)的實施與應用[A];2012煤炭企業(yè)管理現代化創(chuàng)新成果集(下)[C];2013年
相關重要報紙文章 前10條
1 ;融資租賃:能幫助解決融資難的問題嗎?[N];中國建設報;2005年
2 李文科;融資租賃降門檻 繡球甩向制造業(yè)[N];財經時報;2006年
3 ;我國融資租賃法草案基本成熟[N];財會信報;2007年
4 馬海鄰 李龍筠;融資租賃:中小企業(yè)融資的另一條出路[N];中國高新技術產業(yè)導報;2006年
5 本報記者 郝平;融資租賃的路還有多長?[N];機電商報;2006年
6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 李龍筠;融資租賃監(jiān)管需要加強[N];經濟參考報;2006年
7 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李龍筠;融資租賃也應加強監(jiān)管[N];經濟參考報;2006年
8 郭高峰;加快融資租賃法立法 促進融資租賃業(yè)發(fā)展[N];中國經濟時報;2006年
9 蔣云翔;“融資租賃法”是否必需?全國人大專家舌戰(zhàn)[N];21世紀經濟報道;2007年
10 本報記者 程志云;融資租賃法出臺延滯[N];經濟觀察報;2007年
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7條
1 陳建中;融資租賃理論與業(yè)務創(chuàng)新研究[D];中南大學;2009年
2 魯振宇;融資租賃產品定價機制設計與政策建議[D];合肥工業(yè)大學;2014年
3 鄭Y髏,
本文編號:1679245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jingjifalunwen/1679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