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標準”的表達性使用及其法律調(diào)整
本文關(guān)鍵詞: 標準 表達性使用 版權(quán) 相關(guān)市場 不正當競爭 出處:《河北法學》2017年12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標準"是指"衡量事物的準則",對其使用包括功能性和表達性兩個層面。前者是指對"標準"內(nèi)容的利用,如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去履行義務(wù)或依照技術(shù)規(guī)范去制造產(chǎn)品;后者是指圍繞著"標準"之表達所進行的復(fù)制、發(fā)行等行為。對于"標準"之表達的可版權(quán)性分析應(yīng)從版權(quán)激勵的必要性、接觸"標準"內(nèi)容的可能性及表達方式的可選擇性等三個維度進行。與普通作品相比,對于表達性使用"標準"之情形,被告的合理使用與默示許可抗辯更容易獲得成功,版權(quán)人禁令救濟請求獲得支持的難度也更大。對于"標準"的表達性使用行為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diào)整,但只能局限于特定范圍之內(nèi)。
[Abstract]:"Standard" refers to the "criterion of measuring things", the use of which includes two levels: functional and expressive. The former refers to the use of the content of "standard". Such as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to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or in accordance with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to manufacture products; The latter refers to the behavior of re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around the expression of "standard". The copyright analysis of the expression of "standard" should be based on the necessity of copyright incentive. The possibility of contact with the content of the "standard" and the selectivity of the mode of expression are carried out. Compared with the ordinary works, the use of the "standard" for expressiveness is carried out. The defendant's reasonable use and implied permission defense are more likely to succeed. It is also more difficult to obtain support for copyright owners' injunctive relief requests. The expressive use of the "standard" can be adjusted through an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but only within a specific scope.
【作者單位】: 鄭州大學法學院;
【基金】:司法部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理性人標準在我國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中的規(guī)范性適用研究》(16SFB2034)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22.294
【正文快照】: (鄭州大學法學院,河南鄭州450001)一、問題的提出“標準”是指“衡量事物的準則”[1]。其發(fā)布者既包括國家機關(guān),也包括私人機構(gòu);從效力上看既有強制性的法律,也有倡導性的規(guī)定,還有雖未明確但事實上卻被人們普遍遵守的慣例;在內(nèi)容上既可能涉及關(guān)于行為的步驟或方式,也會涉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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